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政府或者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为区级行政复议机关,区司法局为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办理区政府涉及应诉、被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事项;

(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复议应诉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区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和配套制度;

(五)统计分析和报告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

(六)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性事务。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022年1月1日以后进入复议工作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经从事复议工作且胜任现岗位的,可以继续从事现工作。

第六条 建立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案件不向当事人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司法局列入专项预算,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七条 在区司法局设立行政复议相应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行复议应诉工作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八条 申请人向区政府邮寄或直接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转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转入办理流程。

第九条 区司法局对每件行政复议案件至少安排2名专职人员办理,不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研究行政复议重大事项,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具体由区司法局组建和做好日常管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请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作出咨询意见。对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可以准许。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情形对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区政府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也不得减损申请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制作,加盖“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专用章”。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区司法局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区政府。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区司法局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以同时约谈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办理以区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由区司法局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同时抄告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由区政府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收到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区司法局可以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区政府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区司法局每年第四季度末向区政府报告本年度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区司法局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政务处分建议,或者向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直接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