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办法(试行)

榆林市榆阳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根据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编办发﹝2018﹞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是指因工作人员不足而由单位使用,不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包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临时用工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严格控制、明确权限、依法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控制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公务员岗位、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岗位和人事财务等重点岗位,不得临时用工。

第五条 临时用工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中小学校、幼儿园按师生比例和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公立医院按核定的开放床位数量和医护、后勤人员短缺情况核定。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核定。

第六条 临时用工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有临时用工需求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核定岗位数量和薪酬。

第七条 人社部门综合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等因素,核定各类岗位工资下限和上限。

第八条 临时用工所需经费在单位办公及运转经费中解决,不单独预算经费,不增加单位预算。未申报、超计划临时用工和超标准发放待遇,所需经费不得列入单位财务支出。

第九条 临时用工实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制定方案和组织安排,由区属国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实施,人社部门以及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 除公立医院外,其他单位临时用工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区属国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担全区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工作。后勤服务岗位工作量大、临时用工较多的单位,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可实行劳务外包。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岗位临时用工优先使用榆林城区的就业困难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优先使用榆阳籍高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负责临时用工聘用、考核、管理、解聘辞退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临时用工人员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权益。

第十四条 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临时用工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不适应岗位要求和冗余人员,由用工单位依法依规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临时用工的单位,由相关部门对用工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