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阳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实现绿色发展,结合榆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帐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三条 榆阳区行政范围内的新建、生产等有责任主体的矿山都要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基金管理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由资源规划榆阳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统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分批分片逐步推进。

第四条 新建、生产矿山企业均应设立对公专用帐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每月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矿山企业在本实施细则下发前已缴存的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可纳入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源规划榆阳分局、生态环境榆阳分局应引导矿山企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开发式治理(包括田园综合体和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因地制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打造美丽农居、美丽乡村,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基金的提取

第六条 矿山企业每月(次月提取)按照原矿销售收入(以实际销售收入为主)、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区系数等综合条件提取基金,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不能与提取基金数额相抵。区能源局、税务局和相关银行应与资源规划榆阳分局搭建矿山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区能源局提供当月煤管票据,区税务局提供当月销售收入,银行提供当月基金入账余额票据),共同做好基金的提取(具体基金计算公式见附件)。

第七条 新建矿山建设期可不计提基金,但应同步实施矿山建设工程遭受、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防治,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治理恢复,其工程核定费用可在后期提取的基金中冲抵。矿山企业应在闭坑的前一年提取足额基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

第八条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开采方式重新编制《方案》并核算提取基金。

第九条 矿山企业年度提取的基金低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的,或低于《方案》中估算的年度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或《方案》中估算年度费用进行补足。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公告的《方案》,积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对接,征求意见,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明确基金使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要符合《榆阳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2030),需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矿区生态治理工作专班备案。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备案的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每年治理面积不低于当年采空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裂缝、地形地貌景观与含水层破坏、地表建构筑物与植被损毁等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支出;

(二)因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等复垦的支出;

(三)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

(四)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的支出;

(六)在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的前提下,经提取基金的矿山企业同意,由政府主导可适当统筹安排20%的基金用于修编《榆阳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2030)、治理相邻矿山公共区域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按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和治理情况总结自评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和验收资料(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按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由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意见(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书),矿山企业持验收意见或验收合格书,申请支取基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挤占和挪用。按要求完成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后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依法转让的采矿权,原采矿权人应对已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土地损毁进行治理恢复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如未进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或达不到要求的,原采矿权人已提取的基金根据现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土地损毁现状进行估算后一并转让,受让人应继续提取、使用基金。

第十五条 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区能源局在验收、上报矿山闭坑时,应函告资源规划榆阳分局,由资源规划榆阳分局审核矿山治理恢复情况、后续管护情况和基金提取情况,如不到位,提请区政府从产能置换费用中扣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规范基金提取与使用,明确基金提取与使用的程序及权限,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开发式治理等工程。矿山企业应根据《方案》制定年度基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治理中确需变更工程的,必须符合基金使用范围。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账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与资源规划榆阳分局和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并明确基金提取与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按时(月、季度、半年、年度)将基金提取、使用情况,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成效(半年、年度)及下一年度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计划报送资源规划榆阳分局审核备案。基金的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九条 驻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煤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实施的环境保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资源规划榆阳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能源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基金提取、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动态核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或不按要求报送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以及未按照《方案》开展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将其列入矿山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资源规划榆阳分局不予办理其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不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能源局不予提供煤管票据;电力部门进行限电;税务局停止供应税票。对于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情节严重的,由资源规划榆阳分局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退出、关闭。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该费用从矿山企业提取的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源规划榆阳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基金计提计算方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