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退出机制,依据《陕西省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放心粮油办发〔20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是指按照《陕西省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放心粮油办发〔2013〕1号)要求,由市、区依照统一标准和规定程序,认定挂牌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和配送中心。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授权粮食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已认定挂牌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实施动态监管,并主动接受监管对象、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其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放心粮油工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满足网点认定标准和条件,自觉遵守服务规范,积极履行质量承诺,严格执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主动服从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动态监管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进行动态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机制,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

第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所管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立监管档案,记录网点信息和监管、抽检相关记录信息。

第七条强化监督机制。发改科技局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相关证照、资料文档、质量承诺和经营电话、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违法行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建立奖惩处罚机制。对严格执行放心粮油工程相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消费者满意、社会评价高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由粮食物资储备中心报发改科技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和放心粮油工程相关规定的,粮食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摘牌。属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查验合格者,可继续保留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命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已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命名,收回授予的标牌,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官网向社会公开,让广大消费者知晓:

1、整改不合格的;

2、因违法违规经营或粮油产品质量等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3、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的;

4、故意销售不合格粮油产品的;

5、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企业、门店的;

6、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经营者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7、质量抽检中一年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粮油产品的;

8、其他需要摘牌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对于未取得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资格而擅自制作放心粮油门头、标牌经查属实的,责令限期拆除,涉及其他违法事项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销售经质量检测为不合格的产品,经查证属实的,应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立即停止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已售产品的召回或为消费者赔付等工作。涉及违法经营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还应接受各级粮食行业协会的日常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三条建立复核认定制度。已认定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经营者应向认定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在保持总规模不减少的基础上,可根据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运行情况和需求等,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点进行调整,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