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区政府,区发改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和监管,负责核定入库成本和动用结算价格。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费用补贴、政策性价差及应急动用所需的费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林市分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建立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为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建立

第五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协商制定。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储备面粉为特一粉及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及以下规格小包装,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米等级为一级粳米,包装为25公斤及以下规格小包装,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用油为菜籽油、胡麻油、豆油及调和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灌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七条榆阳区粮食储备库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轮换、动用,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榆阳区具备相应储存、轮换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合作方式包含委托储存和委托轮换两种类型。

(一)委托储存是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存放于合作企业自有仓库或者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的仓库内,由合作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周转轮换,承储企业负责监管。

(二)委托轮换是指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内,由承储企业进行监管,合作企业负责轮换。

第八条委托储存、委托轮换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年经营能力达500吨以上,具有与承储数量相适应的承储能力。

(二)企业必须经营手续齐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规范的管理队伍。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健全,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无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企业社会认可度较高,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和客户。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中择优选择,并与其签订委托储存或委托轮换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承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储存地点、管理要求、费用标准及双方职责,并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十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合作)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物资储备,承储(合作)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它用途。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二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核定。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承储(合作)企业应执行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应急动用指令,落实所承担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十四条承储(合作)企业应建立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储存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仓库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房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储存区级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区级应急成品粮油须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专用垛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采取仓内成品形态包装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合作)企业应按照有关成品粮油质量、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区级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八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管理,轮换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面粉、大米、食用油确保储备库存任何时候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

第二十条承储(合作)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具备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六章 调控和动用

第二十三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全区出现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控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市场,稳定粮油价格。

由区发改局确定投放品种、数量、时间(起止日期)、投放供应网点和投放价格,以投放批准文件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调用价,投放产生的政策性价差及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在我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区发改局以政府动用令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价格,动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所需资金及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调控计划及用途。应急动用结束后,承储(合作)企业及时补足库存。

第二十七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区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贸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局将费用补贴全年一次性拨付到区粮食储备库在农发行的账户,年终区发改局根据检查结果,予以结算。

第二十九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含轮换费)标准为:面粉、大米折合原粮每年每市斤0.26元(成品粮数量/67%),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每年每市斤0.30元。

第三十条区粮食储备库应本着储备第一的原则,在确保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给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加强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随机全面检查一次,全年检查不少于12次,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整体情况报告区发改局。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区发改局、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区发改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每年检查不得少于4次。

第三十四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提出问题整改意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承储(合作)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局责成区粮食储备库对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取消区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计划,并追缴当年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费用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数量不足,或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区级应急成品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由榆阳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印发的《榆阳区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