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九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九条》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榆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九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我区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对区域经济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不含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开采和洗选项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已配置矿产资源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工业项目投资规模需达到5亿元以上,农业、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需达到1亿元以上。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百亿元以上的重大转化项目,给予煤炭资源配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奖励数额不低于土地出让的区级净收益部分。

第二条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项目用电按政策优先享受直供电价或由区财政按直供电价给予补贴。项目用水、用气享受水、气目录最低价或由区财政按水、气目录最低价给予补贴。

第三条 入驻产业园区的项目,项目地的“七通一平”由园区先行建设。(“七通一平”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道路、燃气、电讯、网络和场平)

第四条轻纺、农产品加工及装备制造业项目,如需使用政府已建成标准化厂房,可享受前四年减免租金或综合成本价购买标准化厂房政策。

第五条 对于在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总部经济等投资领域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奖励数额不低于项目办理前期手续时所缴纳费用的区级净收益部分。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由国有运营公司出资引导,设立产业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第七条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引进高精尖人才。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并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该项目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次性50至3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以商招商负责人(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予以奖励:5至10亿元奖励50万元;10至50亿元奖励200万元;50至100亿元奖励300万元;100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实行投资项目前期手续“代办制”,入驻企业自协议签订后,各种区级审批手续由区发改和科技局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市级以上审批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协调办理,并由区营商办监督跟进。

本政策由区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