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经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认定的,承担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师承脉络清晰,具有较长的从业经历。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步骤:

(一)经所在单位或村组(社区)同意后,由个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街道)文化站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同意后上报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属区直属单位的,由区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个人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文化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七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乡镇(街道)文化站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区的分布情况,组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并结合考察结果,确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将代表性传承人的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研究,区政府同意后下发文件、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每年申报一次,当年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区财政每年应预算一定的经费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确有困难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从事下列传习活动时可以给予资助:

(一)授徒传艺、培训讲习以及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从事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十二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文化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传承谱系、目前的工作生活及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介绍;

(二)申请项目濒危状况说明;

(三)从事该项目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

(四)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五)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考核方法;

(六)申请资助的经费数额、当地政府资助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文化站按照资助协议书的内容对受资助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乡镇(街道)文化站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将对传承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人每年2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年内无传承活动的,取消其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所享受的待遇,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榆阳区批准公布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推荐名单,经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七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项目展示活动。

第八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悬挂和保存。

第九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自愿原则,提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师承脉络清晰,具有较长的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三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四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十五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