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可以试错、错了容错、及时纠错、减少犯错”的体制机制,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真正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在责任追究阶段,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解释或答复。

(三)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符合容错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做出书面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

(五)结果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

第八条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符合容错情形可以减责的,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纪条规及各项法律法规中明确不予从轻、减轻情节的除外。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被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失误和错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信访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和函询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通过巡察反馈整改、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以及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所在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员干部大会、通报等适当形式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