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快推进富裕、美丽、文明新榆阳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 (试行 )》、《榆林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党政科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重点解决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涉及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评、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以及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单位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在同类别中得分排名末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情况属实的领导干部;

(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有关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城区排名前三名的指标,或退位幅度最大指标的牵头负责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脱贫攻坚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对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区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对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对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负监管责任的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相关领导干部。

1、违反《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推荐调整干部的;

2、换届工作中违反组织规定和纪律规定的;

3、向组织推荐的干部在考察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失误的,或出现《榆阳区提名推荐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的;

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其他违规情形。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市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相关领导干部。

1、在基层党组织建中,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精神和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不力,一年内被区委约谈三次的;

2、全区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连续两次在同类别中排名末位的;

3、根据《榆阳区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党组织一年内被省委组织部通报批评三次,或连续两年被区上列入单列管理的。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相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区直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4、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三类等次的。

第十三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党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措施不力,在推进本系统本单位重点工作中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影响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五)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六)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品行不端,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不认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四条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园区、区直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符合调整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以及区考核委员会、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区工作部署,依据考核督查、巡察监督、述职评议等结果对相关领导干部提出调整或问责建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或依据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班子研判、审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综合研判,提出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建议。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区委组织部对全区调整、问责追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区纪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职。

第十七条区委管理的副科级及以上事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调整的情形中,规定连续两年或连续两次的,均以2015年度为起始时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