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榆阳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现行和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审核工作,包括已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级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及通行电话预约乘车服务的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
第三条农村客运班线及电话预约乘车服务的开通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要为宗旨,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电话预约乘车服务,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须对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实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五条建立榆阳区农村客运班线工作联合审核机制,成员单位为辖区交警各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机制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方便群众、普遍服务等因素。具体负责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能力,投入车辆技术状况、数量、运力等申报材料,通行公路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审核。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审核工作,做好相关安全评估,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通行条件开展隐患排查并督促抓好整改。
辖区交警各大队负责审核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和车辆停靠点的安全状况,审核拟投入车辆的安全状况,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对途经辖区等外公路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含电话预约乘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榆阳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申请表》(见附件)。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停靠站点等,并根据各部门审核要求及时提供营运客车二级技术标准、条件及司乘人员等基础材料。
第八条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合机制成员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所需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骋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三)农村客运班线开通可行性报告。
(四)经营方案。
(五)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制村常驻人口60人以上。
(二)已通公路,并验收合格,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三)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并按规定要求设置错车道,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急弯陡坡等重要路段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四)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五)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公路技术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十三条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竣(交)工资料或实施图认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榆阳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查表
附件 | |||||
榆阳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查表 | |||||
企业名称 | 经营性质 | 私企 | |||
线路名称 | 公路等级 | ||||
起点 | 途径 | 终点 | |||
里程 | 路面宽度 | ||||
中途站点设置 | 开通车型 | ||||
安保设施情况 | |||||
整改意见 | |||||
验收情况 | |||||
部门联合审核意见 | 区交通运输局意见: | (盖章) | |||
区应急管理局意见: | (盖章) | ||||
交警大队意见: | (盖章)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盖章) | ||||
填报说明 |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条件审核细则》、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划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