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    


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榆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中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要指本区内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涉及使用中省市各级预算内及专项资金的参照执行,如另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本级政府投资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和中省市明确要求区本级配套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按照有关行政部门职能规定,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预算评审、招标(发包)、变更、质量安全监管、决算审计等事项的监督主体、程序、责任等进行严格规范。

第七条按照项目审批、实施、监管分置的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履行自身职责:

区发改和科技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牵头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招标(发包)方案审批和交易过程监管;负责项目推进、协调、调度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提出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及可用财力规模,协同区发改和科技局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负责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监管;负责项目绩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对区属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稽查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监管及备案;负责区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区审批服务局负责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核发及消防审查验收等工作。

区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交运、教体、卫健、文旅文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

第八条建立项目储备库。区级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将本单位拟实施项目报区发改和科技局,上报前须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区发改和科技局统筹整理形成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用地规模、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区财政局应每年10月份测算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可用财力规模,并形成可用财力分析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基础。区发改和科技局应充分征求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及有关部门意见后,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区政府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区发改和科技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相关文本的格式、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各审批部门可以简化报批文件、相关前期资料和审批程序,涉农等中小型项目可以按照行业批复或上级计划下达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政策执行、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科学记取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确保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和科技局报告。区发改和科技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编制。施工图设计通过图审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单位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及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结论文件。审定的预算价为招标(发包)最高限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突破。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评审申请时,需提供项目审批、设计、地勘、审图、预算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预算评审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验。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及预算编制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区财政局提出评审意见前,须书面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十九区审计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进行抽审。区财政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区财政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预算评审实行限时办理制。工程类项目预算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1亿元(含)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材料、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及政府采购工程(指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项目招标(发包)

第二十招标(发包)工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区监委会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和科技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区监委会下设区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易办),区交易办设在区发改和科技局,承担项目招投标、发包实施方案批复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承担区监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发包)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已取得立项及初步设计批复;

(三)相应资金已落实;

(四)已完成预算评审;

(五)已取得招标(发包)实施方案批复;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限额以下发包项目,在招标、发包实施方案批复前,须按规定权限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审核时须提交《榆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及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预算评审报告及项目资金落实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进入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交易。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十限额以下项目发包须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住建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发包,具体方式由区交易办核准。包括:

(一)新建、扩建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并一体招标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并一体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扩建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相关并一体招标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住建局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会议纪要)规避招标(发包)。建设工程限额以下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个别项目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后,也可在省级或市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十九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项目招标(发包)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区交易办备案。区交易办应开展标后督查和合同履约行为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

(一)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与工程项目相关并一体招标之外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设计和预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及投资调整:

(一)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无法施工的。

(二)国家颁布或出台新标准,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其它客观因素导致的。

第三十因上述因素确需变更且变更投资总量在合同价10%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审核确定拟变更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技术标准后,将变更方案报区发改和科技局,并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一)变更总量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汇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发改和科技局会同财政、审计、住建及其它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审核论证通过的,提请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变更总量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汇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发改和科技局会同财政、审计、住建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审核论证。审核论证通过的,提请常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变更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汇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区发改和科技局会同财政、住建、审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审核论证。审核论证通过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变更投资总量在合同价10%及以上的,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发包项目变更后工程投资不能超过400万元(含)。

第三十六条未履行程序的项目变更一律不予认可。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和科技、审计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参与,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科学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质量等逐项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十九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建设项目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建设推进机制。采取“一周一跟进、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季一点评、半年全年一考核”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各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发改和科技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十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在具备规定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第四十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项目管理,主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确保项目按期推进。

第四十项目勘测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地质勘测工作,确保为下一步工程设计提供科学、完备、准确的现场地质勘测数据。

第四十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不得甩项、漏项。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图纸,并及时参与工程变更和项目基槽、隐蔽工程的验收等,重大项目要派驻设计代表。

第四十项目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项目监理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四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分项验收及专项验收;项目竣工后,组织几方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初验及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章 项目决算审计

四十九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上报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决算审计申请时,须提供项目前期审批、设计、预算、招标(发包)、合同、变更、决算、工程质量控制、基建财务等相关资料。涉及材料价格、人工费调差及其他政策性调差的,一并纳入决算。

(二)区审计局在收到决算审计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建设单位送达决算审计通知书。

(三)区审计局在作出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前,应书面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条区审计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查,区审计局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五十一条决算审计实行限时办理制。项目决算审计所需资料齐全后,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的40日内办结;合同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90日内办结。

第九章 项目法律责任

五十在项目审批、预算评审、招标(发包)、建设、变更、决算审计等环节,各责任单位如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把关不严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违反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十工程咨询、勘测、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项目未能按期开工的。

(二)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率连续排名靠后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信息的。

(四)已开工项目未申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

第五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五十九本办法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发改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榆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榆区政发〔2014〕37号)、《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变更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榆区政发〔2017〕21号)、《榆阳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承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榆区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