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春季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春季是我区扬尘天气高发期,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最重要的季节。为进一步加强春季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9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控

(一)控制裸露土地扬尘污染。全面消除辖区中心城区48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裸露土地,所有国有储备地、国有性质闲置地和集体土地(耕地除外)全部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风抑尘措施。对现有裸露地块优先开展植树种草等绿化工作,同时进行喷洒灌溉,保证土地湿润,促进植物生长,减少扬尘污染。对暂不具备植被覆盖条件的地块,必须用密目网进行遮盖,并采取喷水降尘措施。(区创建办统筹,对接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各有关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落实)

绿化用地、林业用地采取植树种草种花等措施进行绿化,及时进行喷水灌溉,保持植物生长减少扬尘污染。(区林业局负责)

(二)加强物料堆场管理。榆林中心城区及城区周边所有区属煤炭、商品混凝土、商品砼(砂浆)预拌等涉及物料堆场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和时间节点加快密闭棚储设施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同时,要对堆放的物料进行覆盖,并采取洒水、固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涉煤企业由区能源局负责;混凝土拌合站、商品砼(砂浆)预拌等物料堆场由区住建局负责)

(三)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所有区属建筑工地全面执行“六个百分百”,土石方开挖过程采用雾炮机进行降尘,物料堆场进行覆盖和洒水。所有拆除工程必须采取湿法作业。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一律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对接协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有关分局查处违法行为)

二、强化沙尘防控

(一)全面落实铁腕治污13+3攻坚行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榆阳区铁腕治污十三项攻坚行动计划》(榆区办发〔2018〕23号)和《关于新增铁腕治污攻坚行动任务的通知》(榆区办发〔2018〕81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城区洒水抑尘、城区裸露土地覆盖、餐饮油烟治理、渣土车专项整治、国省县道扬尘整治、加油站污染防治、燃煤锅炉拆改、高污染燃料禁燃、环保型储煤场建设等行动。现有雾炮车、洒水车等降尘设施立即投入使用,严格按照攻坚行动中要求的时间、路线,加大频次开展洒水降尘作业。(铁腕治污13+3攻坚行动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

(二)强化扬尘天气污染防控措施。在预测出现扬尘天气时,必须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雾炮车、洒水车等降尘设施开启不间断降尘作业。重点在文化路、榆林大道、富康路、青山路、常乐路、柳营路、人民路、长城路、新建北路等路段进行巡回式洒水降尘,未解除扬尘天气防控应对措施前,不得停止降尘作业。(区环卫局负责

2.全面启动建筑工地、拌合站喷淋降尘作业,确保建筑工地、拌合站及各类拆除工程中的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等各区域保持湿润状态。(区住建局负责)

3.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降尘作业。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人口密集区启动洒水降尘。(由各有关街道协调对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落实)

对绿地、小区、校园等公共场所及人口密集区启动洒水降尘。(由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各有关乡镇、街道督促落实)

大裸露土地防尘作业频次。(各有关牵头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三、开展联合防控

各乡镇、街道要参照中心城区扬尘防控措施及工作机制,督促辖区内的学校、小区、个人住户开展洒水降尘工作,全面加强春季扬尘污染防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同时要安排专人加入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榆林市春季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群(工作群二维码见附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对接落实。

区大气办要根据市环境监测站提前一天发布的污染建议书发布扬尘天气防控通知开展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落实扬尘天气防控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由区环保部门负责,结合铁腕治污“13+3”攻坚行动督查工作,对春季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问题下发整改工作联系单,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认领、迅速整改。对整改不重视、不积极、不到位的单位,将通过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程序启动问责机制。

(二)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单位于2019年4月1日前将辖区内春季扬尘污染防控措施报区环保部门。联系人:曹博源,0912-3388804(电话/传真)。

附件:1、榆阳区扬尘污染防控问题整改工作联系单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附件1

                         榆阳区扬尘污染防控问题整改工作联系单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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