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榆阳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榆阳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范围

(一)资金范围: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我区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区本级组织的收入资金等。

(二)单位范围: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监督目标。围绕构建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的体系目标,建设科学决策、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的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新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决策更科学、资金运行过程更规范、资金存放支付更安全、资金使用效果更明显。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四条 合理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合理、精准编制预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将预算科目细化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对支出内容未细化的项目不安排预算;对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工作在当年实施,资金在下年度结算的,当年不予安排预算;对部门(单位)编制预算不合理、不精准导致无法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变更预算。

第五条 规范专项资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不包括专项工作经费)的设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退出,严格按照《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榆区政发〔2019〕20号)执行。所有专项资金,如中省市区没有相对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单位)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要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分配办法、执行期限、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公开公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未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预算实施,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严禁为获取项目审批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故意甩项、漏项、报小建大,再以变更弥补;严禁擅自变更、随意变更项目预算。

第六条 强化预算约束力。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法定,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的基本制度规范。年度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严控部门预算追加。部门预算执行中,除中省市及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性要求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项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确因上述原因需要追加预算的,优先在预备费中安排,预备费中不能安排的列入调整预算。预备费和调整预算安排资金,先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审定。

第八条 严格财政支出管理。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的支出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区本级当年安排资金未支出的、上级专项资金两年未支出或一年未支出且项目已完成或终止的,资金收回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第九条 规范资金的拨付。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单位)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包括往来专户和专用账户)划转资金,不得将部门预算资金向其它单位进行二次分配。确因工作需要,须向其它单位进行二次分配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将预算直接下达用款单位。对上级资金,须进行二次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计划,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条 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批复。部门(单位)要综合考虑单位的实际需要编报采购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不允许超预算采购。未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政府采购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得采购,单位财务不得支付。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未经审批擅自采购。

第十一条 从严管理政府债务。坚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底线,除申请发行政府债券外,部门(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严禁为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各类基金变相举债,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未落实资金的,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严格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须报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每年年检一次、清理一次,因工作变化已没有必要设立的要撤销。部门(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支付业务纳入财政监控范围,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支付专用账户资金。

第十三条 依法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单位)要履行国有资产的主体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按规定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严禁账外管理。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对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合理配置,不得盲目追求、重复配置高标准资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工作。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四条 实施全面绩效管理。部门(单位)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部门预算收支、政策和项目要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利用信息化加强对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监管。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下达预算。财政部门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保障绩效好的项目资金,削减取消低效无效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向区委、人大、政府报送,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推进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部门(单位)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部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省市区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规定内容、规定时间全面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财务管理。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反映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七条 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财政资金使用单位是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负责;主管部门(单位)是本系统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系统财政资金预算编报、执行、财务核算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配、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分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监督。财政部门要经常开展单位财务管理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移交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机关,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单位出现重大财务管理问题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形成负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财政、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加强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把财经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对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