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榆阳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租赁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阳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租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榆阳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租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动轻纺产业园高质量发展,促进轻纺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租赁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入驻榆阳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本办法所称厂房租金,是指新入驻榆阳区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每年应当交纳的租赁费。

二、管理机构

第二条 榆阳区工业商贸局负责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企业招商入园工作。

第三条 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机构,承担标准化厂房入驻企业的后期服务、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榆阳区批准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市、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重点发展轻纺、文化用品、生活日用品,统筹考虑家具、电子产品等制造行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优先入驻。

(五)在榆阳区属地依法注册纳税(注:属于区外招商引资的企业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变更注册纳税地,否则取消其入驻资格)。

(六)企业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度良好。

(七)企业产值强度不低于500万元/1000㎡/年。

(八)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

(九)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投产。

四、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向区工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工贸局会同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区政府审定,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标准化厂房。

第七条 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租用厂房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信用报告。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纳税证明;建设项目须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五)企业关于生产、生活相关的水、电、路等相关配套设施的需要说明。

五、租金标准及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限:每五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租赁合同每五年一签。

第九条 企业实际租赁厂房租金标准按入驻当年的租金标准执行,在企业与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协议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租赁价格:第一个租赁周期租金标准为平均每年每平米120元(即每月10元/㎡/月),其中厂房一层12元/㎡/月,二层、三层10元/㎡/月,四层8元/㎡/月,租赁整栋厂房按平均价每平米120元收取。办公生活用房14元/㎡/月。年租金计算公式:厂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年租金标准=全年应缴租金。从第二个租赁周期起区政府可根据我区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区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合理调整。租金标准调整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缴纳。一年支付一次,年度租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六、租赁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租赁企业须交纳租赁厂房保证金。标准为:租用厂房2000平方米以下交纳保证金3万元;2000平方米及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交纳保证金5万元;5000平方米及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交纳保证金10万元;10000平方米及以上缴纳保证金15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到期或因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退出,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后,保证金按照不计息的方式退还;企业经营未到期,但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并经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可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和保证金(不计息);企业自行强行退出或者因违规由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迁出的,不退还未到期的租金和保证金,并按入园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九条的通知》(榆区政发[2020]5号)文件的第四条政策精神,入住企业享受前四年减免租金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我区企业财税、融资服务、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通过培育、发展、壮大,具备在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新入驻企业可享受1个月的厂房装修、设备安装期。

第十七条 对产值高、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入园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提交区政府研究,可实行再减租奖励。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四条的四年时间内,预交第五年的租赁费用,从入园第一年开始,逐年按照入园协议规定租金标准的10%、20%、30%、40%缴纳。

八、租金管理权限

第十九条 区政府是标准化工业厂房的所有者,对标准化工业厂房的使用和租金管理具有支配权和监督权。区财政局是厂房租金的监管部门,依法对轻纺产业区标准化厂房租金实施管理和监督。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标准化工业厂房的管理单位,负责做好厂房租金征缴及管理工作。

九、租金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租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入驻企业与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由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足额上解区财政。费用支出按照政府审定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方式执行。

十、租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租金除部分按照优惠政策约定返还企业外,全额用于标准化工业厂房的再建设与日常保养维护。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标准化厂房保养维护,确保租赁者正常使用。标准化厂房如需保养维护,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尽快予以保养维护。

标准化厂房的再建设是指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新建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厂房,也指因发展需要对原有标准化厂房的功能提升改造工程。

标准化厂房的保养维护是指为了满足入驻轻纺园企业的发展需要,定期对轻纺园内非人为损坏的配套设施(含道路、路灯、绿化带、公共管网等)的维护和影响企业使用功能的厂房维修,但厂房内配套设施不在保养维护范围内。

十一、退出收回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项目入驻协议和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一)未经同意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进场建设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搬迁、装修和设备安装期为1个月,期满后即开始计算租期和租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工的需书面申请延期,经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顺延期限,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再次约定后还是未能投产的,企业将无条件退出。企业除承担自己全部损失外还要承担给轻工产业园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欠缴租金累计达3个月,经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的第三方物业服务机构三次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四)入驻企业入驻一年后厂房空置率达30%以上的;

(五)入驻的企业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不得大于总面积的30%,且超出部分未按标准缴纳房屋租金的;

(六)入驻企业退出榆阳轻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时,应将企业装修部分全部拆除,将厂房恢复原样后交还给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若不拆除的,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扣除入驻企业的房屋保证金,用于该厂房装修的拆除费用,不足部分由入驻企业补足。

十二、入驻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费由物价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度,承担企业应尽的职责,履行企业的义务,认真组织好生产。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权益,保障企业职工利益,完善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负责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的日常保洁、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企业承担恢复或赔偿等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向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装修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公共区域修建构筑物和堆放物体或改变公共区域现状,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厂房消防器材,原则上由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标准配备,经消防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入驻企业。移交后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企业进行维护、保养,维保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须按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化厂房内饲养畜禽,种植蔬菜。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榆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