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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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整合、简化各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避免试点推进过程中与各项关联政策出现脱节和冲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试点任务和区情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低收入人口确认程序

(一)进一步明确低收入人口的定义范围

低收入人口是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的统称。(此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户籍和财产条件与低保对象相同的规则认定并管理的低收入家庭,统一改称为低保边缘家庭。)各类低收入人口具体的收入财产条件和救助保障标准,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低收入人口的确认程序

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作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程序,统一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核算规则,统一使用相同的申请审核表格材料,统一在长期居住地受理申请并根据收入财产状况一次性做出对象确认结果,对象确认结果不再区分城乡,不再将村级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具体认定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并公布。

(三)确认权限的下放与监管

1、有序下放。将低收入人口确认权限从区民政局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具体下放工作由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和所辖村(居)委会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熟悉程度、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在确保接得住、用得好的前提下,另行通知各乡镇街道具体开始行使确认权限的时间。

2、明确职责。申请人在长期居住地的收入财产状况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确认,在户籍地的土地、财产和相关收益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确认,居住地和户籍地只对自己职责范围的调查核实过程和确认结果负责。确认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由居住地进行日常管理,按居住地标准和条件获得各类救助保障和帮扶政策。村居并行区域统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履行低收入人口的调查核实相关职责,所在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动态监管。各乡镇街道做出的确认结果要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规范履行审核确认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做出政策解释说明,并可对备案的确认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定期通报存在问题。

4、不当中止。各乡镇街道行使确认权限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不及时纠正并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区民政局可暂停该乡镇街道一定时期内的确认权限,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乡镇街道管辖区域内的确认权限由区民政局行使。

(四)进一步简化紧急状态下的确认程序

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简化提交书面申请和入户调查核实等容易增加交叉感染风险的程序环节,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网络通讯工具提出申请并申报收入财产状况,所在乡镇街道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实申报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联合惩戒等风险,申请人在获知失信风险并作出诚信承诺后,所在乡镇街道可以采信申报内容作出确认结果,待疫情防控解除后再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简化程序下因申请人虚报瞒报等不诚信行为导致的错误确认结果,所在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撤销,经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进一步明确失联关系人的确认程序

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因长期失去联系,事实上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完成审核确认的,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作出承诺并承担失信风险,所在乡镇街道召集相关村(居)委会干部和熟悉情况的村(居)民代表联合签署证明后,作出确认结果。未失联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关系人,应当依法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与关联政策之间的衔接

(一)与防返贫动态监测机制的区别与衔接

1、两项机制区别。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是国家层面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的一项长期性制度安排。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是一定时期内通过监测和预防措施防止脱贫人口出现规模性返贫,从而达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项过渡性政策机制。

2、存量对象衔接。低收入人口包括防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下简称“严重困难户”),已经纳入防返贫监测的三类群体应当同时进行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并按确认结果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政策。

3、后续有效衔接。两项机制的监测对象和救助帮扶政策不做硬性挂钩,坚持按收入财产条件分层纳入、按实际能力需求分类施救的原则。随着试点推进低保标准超过防返贫监测标准、低收入人口彻底实现城乡统筹后,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新出现的困难群众,应当首先进行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区乡村振兴局从低收入人口确认结果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不再重复履行识别认定程序。

(二)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衔接

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和查找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经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后,成年人直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未成年人直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再履行常规的审核确认程序。落户安置人员由区民政局指定监护人和供养机构,区教体局要为适龄未成年人落实义务教育和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三)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优化衔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不再履行本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残联、区民政局逐级审核审定的程序,由区民政局每月根据区残联提供的残疾人办证信息与低收入人口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将拟新增或停发补贴的对象名单下发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进行最后确认,确认结果报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备案,从下月起执行。两项补贴“跨省通办”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化简化各类救助帮扶政策和给付程序

(一)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1、优化低保特困政策。原城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家庭中,因农村户籍未予保障或另行适用农村保障政策标准的成员,随家庭整体纳入保障;低保特困家庭中区外户籍的成员,可以核实户籍地的收入财产状况并确认未在户籍地纳入保障范围的,随家庭整体纳入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其本人可以按规定标准领取低保金并参照低保对象标准获得其他专项救助帮扶政策。

2、简化保障金兑付程序。行使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的乡镇街道,应当在作出确认结果的同时,完成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和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并向区财政局出具资金兑付通知书,实时兑付。在财政兑付系统暂不支持实时兑付的过渡期内,可以采取增加发放批次的方法加快兑付效率,避免全区集中兑付等待时间过长影响困难群众生活。

(二)优化急难救助政策

1、优化临时救助政策。区外户籍人员在区内遭遇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时,应当与区内户籍居民同等实施临时救助,不设居住证和居住时限要求,不查证户籍地救助情况。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群体性生存困境,乡镇街道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采购维持生存的必要物品,委托村(居)委会、物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不经申请主动施救;共享物资无法具体到人的,可按一定组织形式进行群体性救助。

2、优化殡葬救助政策。低收入人口和其他遭遇急难情形去世且无力承担相关殡葬费用的困难群众,可经区民政局进行资格确认后,直接减免在区殡仪殡葬事务中心业务范围内产生的遗体拉运、冷冻、火化、骨灰寄存、守灵院追悼和餐厨设备使用等相关费用,具体减免范围和幅度由区民政局另行确定公布。

(三)优化专项救助和帮扶政策

1、优化救助帮扶政策。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各类专项救助和乡村振兴产业帮扶政策均向低保边缘家庭延伸覆盖,具体救助帮扶标准应当按照与低保对象相当或略低的水平确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不符合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严重困难户,根据其支出类型和金额,分别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或临时救助。救助帮扶政策中在形式和标准上仍有城乡差异的,按经过低收入人口确认的长期居住地实施,不再区分城乡户籍范围。

2、规范救助帮扶实施程序。区民政局及时通过在线实时查询、数据打包推送或书面抄送的形式向各专项救助和产业帮扶政策主管部门共享低收入人口确认名单,由各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分层分类救助帮扶,并将救助帮扶实施情况和结果反馈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同一对象和家庭获得的各类救助帮扶政策汇总后向相关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人口获得周期性救助帮扶政策后尚未实施完毕,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确认条件或确认身份发生变化的,救助帮扶政策应当按原标准实施完毕,不视为违规。

(四)优化简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优化补贴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的持证脱贫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范围调整为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与低收入人口中重度残疾人的认定范围保持一致。自行前往指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和申领残疾证有困难的,区残联应当组织进行上门服务。

2、简化兑付程序。新增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办证时间节点、儿童与成年残疾人年龄划分节点,调整为当月满足次月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参照确认权限下放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兑付流程,由各乡镇街道确认后完成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系统和财政“一卡通”支付系统的录入和审核,向区财政局提交兑付通知书,实时或分批兑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试点,优化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进一步做好规划部署,整合优化相关政策制度和经办服务程序,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切实去冗减负。区民政局和区乡村振兴局要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常态化救助帮扶和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两项机制的跨部门信息整合优势,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综合比对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充分得到相应救助帮扶政策的同时,不断减少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传递、共享、存储的纸质证明、档案材料和经办留痕,切实减轻群众和基层负担。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泛知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优化简化的政策标准、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进一步梳理细化,制作成广大困难群众看得见、听的懂的纸质和电子宣传品,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业务经办机构等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政策可及度和社会知晓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