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榆林市中心城区榆阳辖区内58平方公里禁止使用煤炭制品的通告

为改善我区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中心城区58平方公里内禁止使用煤炭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时限

自2020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禁止销售、使用各类煤炭制品(含洁净煤、无烟煤、蜂窝煤等)。

二、禁煤区域

西起铁路线,东至金沙路沿线、东环路沿线、振兴路;北起环城北路,南至朝阳桥、博渊路。

三、相关要求

坚持“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采取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各类煤炭制品(含洁净煤、无烟煤、蜂窝煤等)。中心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全力配合中心城区58平方公里禁煤工作。

四、处罚措施

2020年11月1日后销售、使用各类煤炭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违规销售、使用、囤积各类煤炭制品行为,现存煤炭制品由居民自行处置。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