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科创新城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

解读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科创新城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

芹河镇,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科创新城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科创新城规划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榆林科创新城土地统征储备实施范围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20号)及相关会议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榆林科创新城榆阳区范围内新增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迁范围

科创新城新增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范围为科创新城76平方公里范围内榆阳区所辖的村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具体范围为:东至包西铁路、怀远五路、怀远六路,西至西环线,南至科创七路,北至科创路、科创六路。

二、征地和安置政策

(一)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科创新城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99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科创新城土地统征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154号)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榆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榆区政发〔2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收安置。被征收土地村组执行留地安置政策,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科创新城土地统征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154号)文件,被征地村组按照征收土地20%的比例返还安置用地,返还安置用地相邻的20米及以下绿化用地、市政道路中心线一侧道路用地计入安置用地面积。

三、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被征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科创新城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1、村民住宅补偿。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经依法评估后,根据其修建时间分档进行货币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前修建的住宅及附属物,全额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修建的住宅及附属物,一户只有一处住宅或手续齐全的住宅,全额补偿;其余按全额补偿费用的90%给予补偿。2014年1月1日之后修建的住宅及附属物,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村民住宅,原则上不予补偿。

2、经营用房补偿。被征迁人在宅基地内新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形成的饭馆、商店、旅馆等合法经营场所,在征迁时仍以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对待,按住宅房屋补偿的规定分档进行补偿。对因征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发生的设备搬迁费按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合并补偿。

3、其他补偿。废弃的土窑、院落只对建筑物及附属物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科创新城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2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4、搬迁及过渡补偿。被征迁房屋正房及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迁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过渡费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可选择人均0.1亩的标准给村组安排返还宅基用地,或者执行8:2的留地安置政策,两种留地安置政策只选其一,不得同时享有。

1、凡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本村并参加村上利益分配,履行村民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享受部分村民待遇的人员,享有全部或部分留地安置政策。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居住房屋,只对其建(购)房屋及附属物适当进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拆迁奖励政策。房屋拆迁奖励分为限期搬迁奖励和“清零”奖励两个部分。以“一处”为单位计算,一处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并根据修建时间予以确定。2008年1月1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每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2008年1月1日之后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修建的房屋,每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30平方米。单独院落可直接认定为一处房屋。

1、限期搬迁奖励。限期搬迁奖励期为45日,即被征迁人在接到征迁人房屋拆迁通知书之日起至第45日。

第一奖励期为奖励期的前25日,第二奖励期为奖励期的后20日。

第一奖励期内,被征迁人配合清点、自行搬离,将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征迁人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对被征迁人按每处房屋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奖励期内,被征迁人配合清点、自行搬离,将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征迁人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对被征迁人按每处房屋2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搬离的不予奖励。

2、“清零”奖励。“清零”奖励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组住户在搬迁奖励期内全部搬离交房的,再按照每处房屋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补偿科创新城范围(含宅基地内)征迁的其它建(构)筑物及树木、青苗、设施、设备等,一律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9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四、有关要求

(一)本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得对拟拆迁房屋进行室内外的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拟拆迁房屋权属和用途;不得对拟拆迁房屋进行抵押和租赁;不得抢种、抢栽农作物、树木或新建其它地上附着物。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征迁范围内所涉群众、村组和社会团体等个人或单位要根据拆迁实施部门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完成被征收土地丈量、登记、权属确认及房屋与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评估、调查等工作。拒不接收房屋拆迁通知书的,由拆迁实施部门会同芹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张贴至被拆迁房屋处,并留存影像资料,即视为送达。搬迁(移除)期限内不配合清点、不签订征迁协议和拒不搬迁的,征迁实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林木实施强制拆除(移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拦征迁或有关项目建设,不准在征迁实施单位或施工地段聚众闹事。对盗窃、毁坏公私财物或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等不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特此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