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玖盛飞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璇诉陕西玖盛飞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榆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14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九级工伤待遇合计壹拾壹万玖仟零伍拾叁元柒角伍分(¥119053.75)。具体是: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752.25元(7750.25元×9个月);2.停工留薪期工资46501.5元(7750.25元×6个月);3.护理费2800元(100元×28天)。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185号,联系电话:0912-3739577),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