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荟福原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南路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牛翻荣与你单位因二倍工资差额等发生劳动争议一案(榆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70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榆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70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牛翻荣与被申请人陕西恒荟福原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南路分公司从2026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陕西恒荟福原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南路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牛翻荣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79.55元;三、驳回申请人牛翻荣的其他仲裁请求。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185号,联系电话:0912-3739588),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榆林市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