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2MB2966474B/2025-00018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榆阳区医疗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医疗救助政策 | ||

二次救助
对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的本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万元),可申请二次救助,超出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罕见病救助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医院确诊为相关部门公布的罕见病病种目录范围内患者,且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和家庭财产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其罕见病相关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含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的(1万元),可申请罕见病救助,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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