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2016083285C/2024-001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1-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1-02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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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榆阳区批准公布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推荐名单,经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七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项目展示活动。

第八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悬挂和保存。

第九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自愿原则,提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师承脉络清晰,具有较长的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三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四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十五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榆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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