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2016083285C/2024-002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3-11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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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榆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榆林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本区域内2022年以来未纳入市级养护的新增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和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通保畅”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职 责

第五条区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落实区、乡、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指导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职尽责。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局及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村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各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监督考核,养护资金按考核结果拨付。其中,区财政预留5%,用于考核奖励;农村公路养护中心预留20%,用于村道大中维修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预留75%,用于通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三章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级专项资金,包括:日常养护专项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未纳入市级养护的本区域新增国道、省道按县道养护经费标准执行;水毁抢修专项资金,根据2022年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从2023年开始每年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公路水毁抢修专项资金,多退少补,最终费用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二)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

(三)中央和省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十一省级补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区级财政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足额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自筹资金。

十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实行公开制度,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

第十四条全面推行区、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第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区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七区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十八区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十九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十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 区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抢通和修复。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二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十四大力推广“交通部门修路、林业部门绿化” 的农村公路共建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宜绿化路段植树绿化,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二十五区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责任考核。

区交通运输局和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作为兑付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养护计划任务,造成农村公路失管失养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将核减养护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区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九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解 | 榆阳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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