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2016083285C/2025-0002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区政办发〔2024〕42号 |
[ 名 称 ]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阳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案》 的通知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阳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榆阳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榆阳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案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陕退役军人厅发〔2024〕4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健全重特大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榆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本方案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榆阳区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三属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藉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错杀被平反)子女和具有榆阳区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上八类优抚对象配偶。
以上对象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配偶外,在本方案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补助范围
(一)住院补助:补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依次报销后,优抚对象及配偶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用;优抚对象及配偶重特大疾病门诊自付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按照住院费用予以补助。
(二)门诊补助:优抚对象及配偶门诊医疗票据为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
(三)资助参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及配偶,按照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住院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助,不设年度限额。
2.其他优抚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不设年度限额。
3.优抚对象配偶年度起付标准为2800元,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助,不设年度限额。
(二)门诊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
2.其他优抚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1400元,超出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
3.优抚对象配偶年度起付标准为2800元,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
4.优抚对象及配偶全年自付费用均达不到相应起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年度起付标准为1400元,按照自付金额多的对象比例给予补助。
5.低保标准年度内调整的,本年度限额不做调整,下年度1月1日起调整。
(三)资助参保
榆阳区户籍优抚对象及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特殊人群缴费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补助方式
(一)优抚对象及配偶医疗补助实行医后补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依次报销结算后,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季度末月底发放一次。
(二)优抚对象及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须本人通过相关规定缴费渠道自行缴费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当年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通过陕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直接拨付至本人账户。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享受过优抚医疗补助的对象,在身份发生变化后,不再追加调整;上年度医疗票据须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医疗补助发放前申请,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五、经费来源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及资助参保所需经费,除上级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六、监督管理
(一)注重制度规范。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办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办理程序,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杜绝优亲厚友、突破政策界限,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抚医疗补助政策。
(二)深化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为补助对象出具虚假结算票据,扰乱补助工作秩序或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进行追责和整改。
(三)严肃查处追缴。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对象通过各种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