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2016083285C/2025-00077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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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榆区政办发〔2025〕2号 |
[ 名 称 ]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次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
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生活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厂矿及其他企业所产生的餐厨和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餐厨、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治理方式,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四条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的餐厨、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的餐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委托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未按相关规定从事餐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协议后,同时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餐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根据垃圾分类工作要求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实行单独收集,分类收运,密闭清运,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第八条餐厨、生活垃圾必须按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运输和处置,严禁第三方服务企业随意倾倒,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违反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弃、遗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严禁餐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装混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厂矿及其他企业必须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和收集、运输、处置餐厨、生活垃圾等服务企业要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方法等内容。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餐厨、生活垃圾产生企业、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履行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生活垃圾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23日起施行。原区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2日印发的《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榆区政办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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