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保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榆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工业商贸局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

榆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我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 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榆区发〔2019〕7号)、《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榆区政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重点产品、品牌和市场主体培育与壮大、人才引进、展会、形象店及电商促销、改善生产环境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榆阳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各种手续齐全,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依法照章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不包括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且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省市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发挥撬动社会资金、扩大政策受惠面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部门联动、考察论证、项目库管理、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等制度。由区工业商贸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工业商贸局负责项目管理。依据项目库中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会同财政局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与面上引导相结合,支持企业产能释放、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成长培育、品牌创建、人才引进、市场拓展、转型升级,以及服务体系建设和具有前瞻性、引导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体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优化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及重点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能源性行业关键性产业链和高端技术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深度加工转化项目,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工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项目、科技攻关、产学研结合、新产品开发项目;消费品“三品”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型生产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以及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轻纺、服装、食品及其他手工业等传统产业的重点项目。

4、小微企业新入统及发展壮大;政府选聘大学生到民营企业;企业通过展会、形象店、电商等形式促销拓展市场;企业认定及品牌创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中收银等。

5、众创空间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综合公益服务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特约服务机构专业服务补贴券补贴项目。

6、涵盖研发、设计、生产和管理的一体化建设项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7.农贸市场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标准改造或维护项目;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硬件设施升级改造、垃圾分类回收作用明显的项目。

8.大型商业综合体、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进行硬件设施升级改造、扩大经营面积、扩展经营规模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 贴息。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和合法的非银行性质贷款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单个项目贴息规上企业不超过60万元,规下企业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从上年4月到当年9月止,不超过12个月。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奖补。对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当年已完成项目建设且产业带动明显、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企业新入统、发展壮大、开展品牌建设、人才引进、市场拓展、集中收银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业(特约)服务机构服务、 两化融合等采取奖补的方式支持。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九条 对本年度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和上年度获得过本级财政奖补扶持的技改投入类企业(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对上年度获得过本级财政贴息扶持的企业项目,连续贴息扶持可不超两年,该项目以后不得再享受贴息扶持。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同一经营实体,企业名称不同的,应视为同一企业,扶持原则同上。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

第十条 区财政局结合区工业商贸局提出的年度资金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报区政府同意,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一条 区工业商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每年9月底前下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园区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区工业商贸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由企业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区工业商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10月底前对申报项目组织现场实地核查,对查验合格并符合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提出扶持计划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以奖代补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工贸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区工贸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工贸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区工贸局应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名单,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商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榆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