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1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1地块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改善文化北路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1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起文化北路、西至榆林大道、南起榆林学院北围墙、北至晶鑫路,具体以征收界限图为准(详见附件1)。初步调查统计,该地块共涉及住户1221户,征收总占地面积363.32亩,总建筑面积227480.22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共40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5日。

(三)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持有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有权属证件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签约期限内选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提前告知。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意向)并搬迁腾房的,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另行签订协议。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住宅房屋采取房地分评(即土地和建筑分别评估作价)的方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6300元/平方米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2.装饰装修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住宅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下浮3%后予以补偿。

4.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所属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宅房屋同排多户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已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基础上,另行补偿1000元/平方米。

(二)商业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文化北路、榆林大道、聚财路沿街第一排的,确认为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方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商业房屋一层。沿文化北路、榆林大道商业房屋的一层,进深10米(包括10米)以内的部分,按照15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进深超过10米的部分按照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补偿;沿聚财路商业房屋的一层,进深8米(包括8米)以内的部分,按照12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进深超过8米的部分按照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补偿。

2.商业房屋二层。沿文化北路、榆林大道商业房屋的二层,按照6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沿聚财路商业房屋的二层,按照4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商业房屋三层。沿文化北路、榆林大道、聚财路商业房屋的三层,按照3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4.地下室。商业房屋地下室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商业用地。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照商业房屋一层补偿价格每平方米扣减1700元后予以补偿。

6.装饰装修的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7.其他情形。商业房屋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途,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上浮2%后予以补偿。商业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扣减200元后予以补偿。

(三)土地出让金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在本项目启动公告发布之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票据金额的50%;在本项目启动公告发布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票据金额的100%。

八、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文化北路A2地块,相关建设规划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连排集中签约奖励采取货币补偿,其他货币补偿费用均可自行选择用于调换住宅安置房屋(期房)套内建筑面积。

如前款其他货币补偿费用不足以调换一套最小户型住宅安置房屋的,调换面积与最小户型差额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住宅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宅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

2.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除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连排集中签约奖励采取货币补偿,其他货币补偿费用均可自行选择用于调换安置房屋(期房)套内建筑面积。

(三)安置房屋价格

1.住宅安置房屋价格。本项目住宅安置房屋(期房)价格不区分楼栋、楼层,统一为7650元/平方米(套内面积)。

2.商业安置房屋价格。本项目商业安置房屋(期房)价格以政府公布的评估价格为准。

(四)安置房屋户型和面积

被征收人原则上按照“就近靠上”的方式,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期房)的户型和面积。具体如下:

1.选定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价格结清差价。

2.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差额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调换。

(五)选择安置房屋(期房)顺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交回房屋或交回补偿款的时间顺序,发放《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

九、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按照安置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先予支付24个月,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期限截止2027年12月31日。超过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自超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期限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一)住宅房屋。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商业房屋。一层按照50元/平方米·月,其它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固定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回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照安置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以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

十二、奖励办法

(一)签约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5日内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

3.为鼓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以自然巷道为单位,连排设立集中签约奖。连排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

(二)临时安置费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第三条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安置面积(期房)额外奖励20元/平方米×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第三条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一层按照安置面积(期房)额外奖励20元/平方米×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其它按照安置面积(期房)额外奖励10元/平方米×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车位、储藏室使用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住宅安置房屋(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编号顺序,免费配置停车位、储藏室使用权。

十三、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提供流水时光租赁型保障房。

十四、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并注销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研究解决。

十五、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15日,共4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文化北路1号)

电话:0912—3829245

附件:

附件1 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1地块征收界限图.pdf

附件2 建筑物补偿标准.pdf

附件3 附属物补偿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