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网网友反映“公积金货款问题”的答复

网友留言
留言时间:2023-11-14 08:56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籍贯横山区职教稻花村小区,我和妻子于2023年9月18日在榆林市科创新城凤仪林间购置房产一套,即时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榆阳区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货时被告知,本人因征信瑕疵问题无法办理,后我继续咨询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答复可以,请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榆阳区管理处,我本人担保处货款已全部还货完毕,并有法律文书为证,为什么还不能进行夫妻货?为什么两个工作机构答复不一?在此请领导重视,解决为盼,谢谢!

部门回复
回复时间:2023-11-20 16:12
回复单位: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办公室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后,我办责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榆阳区管理部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中征信要求第三条: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被列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禁入类”“呆账类”“展期类”或者“第三方代偿”等严重逾期类别的,不予贷款。经核实,您所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相关还款责任信息有相关还款责任的个人借款”中,有一笔个人担保列为五级分类“损失”,您个人实际情况符合关于个人征信报告“损失”情形,故不予贷款。   您在提供《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说明“本案已执结”的裁定结果后,征信报告仍被列为“损失类”异常情况为银行所辖事项,不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榆阳区管理部干涉考察范围之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敬请您及时对我们的答复进行满意度评价,您的评价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最好标准,也是我们改进工作的最大动力!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