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依法公开社区居务,推进社区民主管理
嘉宾
蔡军 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副处长 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副处长
时间
2017-06-28
简介
解读《陕西省城市社区局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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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由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新华网陕西频道、新华社客户端共同推出的"解读常务会"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高梦月。6月5日,胡和平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社区日常都有哪些工作,居民如何参与到社区建设中,这些都是生活在其中的居民非常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邀请到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副处长蔡军做客在线访谈演播室,就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为大家做以介绍。

蔡处长,您好。

蔡军: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首先想请蔡处长为广大网友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我们要出台这么一个《办法》。

蔡军:

有关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年12月26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相关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新问题的不断增多,城市居民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居务公开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强,所以我们在地方立法对这方面工作是亟需规制的。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完善和发展基层的民主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在四中全会提出这个要求以后,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加上2010年8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都明确要求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推进居务公开和基层社区民主管理工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工作,2015年初,省委将加强社区治理列入法制领域的改革内容,并且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建设,制定《办法(草案)》的任务要求,省委法制领域专项改革小组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因此,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新问题不断增多,所以我们结合我省社区工作的实际,制定办法草案,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改革的现实需要。

主持人:

之前在很多公开报道中我们都看到,我们也都看到过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曾经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我们很想知道,这部《办法》能够最终通过常务会的审议,即将出台,中间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有没有遇到过什么样的困难?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蔡军:

《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是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由省民政厅起草草稿。收到草稿后,我们两次通过网络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又通过书面征求了有关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监察厅、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建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省决策咨询委和有关社区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我们为了更广泛听取民意,我们又到咸阳、宝鸡、渭南等市部分社区进行了调研。因为它属于创设性立法,既没有上位法可循,也没有相关的省市立法经验借鉴,所以我们就在这个办法出台的时候,我们主要依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同时又借鉴了我们省早先已经出台的《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草案)》。

主持人:

《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的结构体例及立法原则是如何界定的?

蔡军: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对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审计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关于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前是一项处于探索性改革工作,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因此,借鉴《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办法(草案)》规定,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居民主体地位,按照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二,关于居务管理的形式问题。城市社区居务管理是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每年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关于"居民会议"的形式。由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召开居民会议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人参加。因此,《办法(草案)》在居务管理工作中,我们没有规定召开居民会议的具体形式,由城市社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第四,关于居务公开的事项和程序。为了规范居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公开程序,《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就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主要事项。

第五,关于参照执行。根据我省社区建设实际,我们在一些国有企业、集市、居民人数相对集中的乡镇,也成立有社区居民居委会,随着我们城市社会发展以后,这块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形式在扩大,所以我们对这块《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为我们后续的城乡发展也奠定了基础。

主持人:

在您刚才介绍的总体情况中,广大网友最关心的就是具体的居务公开的一些事项和程序,大家可能将来能看到局务会向我们公开一些什么样的事项,您能否给大家透露一下吗?

蔡军:

第一方面,按照社区居务公开的目录公开一些事项,其中重点就是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第二方面,各项的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内容和对象。第三方面,我们现在城乡社区居民享受的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的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第四个方面,我们现在基层组织开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以及资金使用的情况。第五方面,居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及工作经费,服务群众的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相关的情况。第六方面,居民会议形成了一些决议事项,以及实施情况。第七方面,居委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实施情况。第八方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成员履职情况。第九方面,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最后,就是国家出台的一些临时性的惠民政策,或者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当年出台一个重大临时性政策,需要的就公开,所以这十个方面的内容也是老百姓关注的。

主持人:

基本上涉及到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了。对于公开的时间办法中有没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蔡军:

公开的时间上我们也做了相应的要求,我们《办法》在第六条规定的事项,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这是一般性规定,其中对他的财务收支情况,应该逐项逐笔公布,对一些财务往来较多的城市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及时公布,涉及到居民利益并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该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对于城市社区实施组织的公益事业和时间较长的事项,应该实时公布决策进展完成情况。而且,对居务公开内容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即从他公布了以后的保留时限,我们都做了相关要求,这项规定便于我们老百姓后期的监督。

主持人:

我们老百姓想要看到这些公开的内容,我们通过什么形式能看到,我们在哪儿可以看得到。

蔡军:

因为这是我们社区居务公开工作一个比较成熟的一些做法,所以我们在《办法》里面也做了相关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定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公开栏,对一些规模较大的社区,要求在居民小组或者人口较多的居民小区增设居务公开栏,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开事项应当在社区的公开栏中公布,同时我们还提出多种公布形式,比如具备条件的城市社区,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包括一些手机短信等多媒体的形式公开。

主持人:

如果说我们居民在居务公开民主管理过程中,对社区委员会的居务公开工作有意见或者有问题了,我们有没有监督措施,或者让大家表达诉求的途径?

蔡军:

对一些相关措施一些救济渠道,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也是比较关注的,这个我们跟相关部门也是多次研究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们社区居民反映问题的救济渠道,我们在办法第十一条作出规定,居民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居务公开5日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城市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通过社区监督委员会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收到异议的5日内进行答复,有问题及时纠正。为什么我们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因为这种属于老百姓尤其社区居民里面老年人在城市工作中比较普遍的形式,所以我们就把口头也规定进来。居民对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反映,街道办事处要求15日内对调查处理情况给予答复,同时为了更好体现社区居民对居务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还专门规定了社区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制度,规定了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成员,监委会的成员,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该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这个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平议结果也是公开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内容应当列入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城市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的内容。

主持人: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我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在制定中有什么特点和亮点?

蔡军:

我省在国家相关立法制定多年后着手制定此《办法》,我看主要有这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通过国家法律近年的实施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在我省在实施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这样便于我们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时可以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强化和细化工作责任。二是因为一部好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良法"的制定不可能是短时间内一蹴而就的,它是要经过好多必经程序规定的,而且我省近年来的政府立法工作一直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路子,广开门路广泛征求和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们为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就不断探索改进立法方式。比如说在制定这部规章时,我们就广开门路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广泛调研、大量走访社区听取基层社区管理组织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注重群众的来信来访,在后续的立法工作中,一些好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予以采纳和吸收。因为这方面的立法,在国家层面现在没有相关立法,其他的兄弟省市也在着手进行相关工作,所以我们省现在出台这个规章,实际上在为我们其他兄弟省市提供了工作借鉴,这几方面都是我省近年来立法工作中的特点和亮点。

主持人:

通过蔡处长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对这部与我们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办法》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我们也有了更有力的保障去切实维护自己作为城市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等民主权益。再次感谢蔡处长做客在线访谈演播室,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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