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榆林市榆阳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举措,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专业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研究行政复议重大事项,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具体由榆林市榆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和做好对委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不兼任委员。委员由区级主要执法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等担任。

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区司法局与咨询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召集案件征询意见会议,收集、反馈意见,以及承办委员会委员选聘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每届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可以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区级主要执法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第五条 委员可以以其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意见,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及复议办案人员干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可以征询委员的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六)其他有必要征询意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可以准许。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征询委员意见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办案人员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报请咨询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送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岗位负责人,并提供行政复议案件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出任何倾向性意见。

涉及保密事项的,办案人员应当事先提出要求,由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岗工作人员向委员说明,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岗工作人员根据办案的要求,拟定征询的委员名单及征询方式,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联系委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有关事宜。召开论证会的,通知承办人列席。

第九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进行。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第十条 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被征询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办案人员应当尊重咨询意见,根据委员建议查清有关事实。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征询委员的情况作出说明,包括采纳的意见和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第十二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可以邀请委员参与复议案件的调解及协助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教授、律师)的报酬参《榆阳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榆区办字﹝2017﹞98号)的标准按次给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