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大漠蔬菜产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大漠蔬菜产业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大漠蔬菜产业的实施意见》(榆区办发〔2019〕7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大漠蔬菜产业项目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大漠蔬菜产业奖补政策,不断规范大漠蔬菜产业项目建设、验收等各项工作,推动大漠蔬菜产业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助推全区“3+2+X”农业新兴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省市财政投入到大漠蔬菜产业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予以实施,其中区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施棚体建设、露地蔬菜种苗补贴、蔬菜提质增效、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品牌创建、产品展示、项目考察营销宣传、科技培训等。

第二章 项目验收及补贴标准

第二条 日光温室、塑料拱棚等设施基地新建规模相对集中连片不少于100亩(50座/个)。日光温室结构为砖墙培土全钢屋架半地下室,室内脊高4.2m,室内跨度8.5m,长度60m,后墙高度2.9m,女儿墙不低于0.8m,钢架为3×7.5的厚壁镀锌椭圆管钢架,每根钢架间距为1m,缓冲间面积不超18㎡。塑料拱棚为钢架结构,跨度7m,长度60m,脊高2.8m以上,钢架为2×4的镀锌椭圆钢管,每根钢架间距为1m,两棚之间因地形而定,一般上不少于2m。连栋拱棚为全钢架结构,规模在20亩以上,由多个单体拱棚组合而成,脊高3.5米以上。智能化温室大棚为全钢骨架,规模在10亩以上,脊高4米以上,跨度12-18米,配套棉被、卷帘机和智能化设施设备。设施棚体建设过程中,若确因地理条件受限,除长度可适当缩短(不能少于50m),其他标准不得随意变动。所选购的棉被、棚膜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当地保温保暖、防寒透光等生产条件,保证作物正常生长。

第三条 设施蔬菜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平整土地、打水源井、架设输电线路、铺设输水管网和测绘设计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整合涉农项目资金,不足部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大漠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露地蔬菜示范种植基地要选址合理、作物长势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成活率达95%以上,规模相对集中且面积不少于100亩。南瓜、山地葱、沙盖、西瓜等每亩补贴种苗费300元;胡萝卜、辣椒、西洋参、洋葱、山葱花、毛豆、黄花菜等每亩补贴种苗费400元。

第五条 对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实施水肥一体化技术,配套加压泵(水压不足情况下)、施肥器、过滤器、主管和微喷滴灌管等设施设备的,日光温室每座补贴1000元,塑料大棚每个补贴500元。对标准化露地蔬菜种植胡萝卜、辣椒、南瓜、洋葱、山葱花、西洋参等配套水肥一体化的,每亩补贴滴灌带200元,其他设施设备由经营主体自筹。

第六条 科技宣传及培训主要包括蔬菜产业宣传片、宣传牌制作,电视网络媒体宣传,聘请蔬菜专家授课,召开现场观摩交流会等。聘请农民技术员授课参照中级职称专家授课费予以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大漠蔬菜产业建设标准的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会议,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召开党(工)委会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乡镇(街道)与相关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兑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兑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各乡镇(街道)按照项目标准要求实施,经各级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兑付。具体流程如下: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所在乡镇(街道)按照项目要求监督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建设→技术单位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工作→项目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和合作社负责人实地核实棚数及种植面积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后组织初验→以正式文件向技术总负责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技术单位人员进行复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实施主体财务人员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相关财务手续→技术总负责单位整理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解释。本细则至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