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阳区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4]8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基金”)。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是指按照省林业厅、财政厅《陕西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区林业部门重新核定面积的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元,作为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管护补偿;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用于省、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省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工作;区级统筹管护费0.05元,由区级林业部门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购买劳务等开支。

第五条 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六条 管护补偿基金按4.7元/亩,通过财政局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兑付至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七条 根据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的不同,省级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中的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公益林

(1)村(组)联户经营的公益林,补偿费由村(组)制定补偿方案,核定联户信息,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审核上报区林业局审定后,区财政局通过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兑付至相关成员账户。

(2)村(组)集体联营的公益林,补偿费由村(组)制定补偿方案,核定成员信息,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审核上报区林业局审定后,区财政局通过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兑付至相关成员账户。

(二)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费由所属村集体制定补偿方案,核定个户承包信息,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审核上报区林业局审定后,区财政局通过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兑付至相关成员账户。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公益林,由所属村集体制定补偿方案,核定个户承包信息,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审核上报区林业局审定后,区财政局将补偿费的30%兑付至林地所有者 “一卡通”账户,补偿费的70%兑付至承包个人“一卡通”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比例支付。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应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区林业局报送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情况;本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包括补植补造、林区道路维护等项目计划);本年度省级补偿基金申请等。

第九条 由区林业局负责对各乡镇(镇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上报的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审核,核定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省级补偿基金,并批复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

第十条 区林业局及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应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设立“省级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省级补偿基金收支情况,确保省级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拨付集体、个人的补偿费,所属村集体必须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农户)代表同意后,由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上报。涉及个人的补偿基金实行“一卡通”账户管理,补偿对象信息采集以种粮农民补贴信息为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到户补偿面积、补偿费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集体、个人补偿费使用和公益林管理情况由所属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及区林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林业局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区林业局负责对集体和个人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区林业局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可调减集体和个人年度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区公益林基础数据库和补偿档案,定期向区林业局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林业局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相关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1%的省级补偿基金。

(一)省级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区林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补偿基金等违反本细则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区林业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九条 本细则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