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榆阳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暂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4〕8号)、《榆林市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榆政林发〔2014〕8号)和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付落实工作的通知》(榆政林发〔2021〕94号)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区林业、财政部门重新核定面积的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公益林的所有制或经营者。

第五条 中央补偿基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支出用于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管护开支;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

第六条 结合我区公益林管理实际,中央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按享受对象分为集体和个人。

(一)兑付给集体的扣除省级统筹资金以外,补偿基金由补偿费、监管费和区级统筹管护费三部分组成,具体为:补偿费按照12元/亩予以兑付,支付给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作为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管护补偿;监管费按照2元/亩予以兑付,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盗、防火、防病虫害、监管、购买劳务支出;区级统筹管护费1.75元/亩,由区级林业部门统筹使用。

(二)兑付给个人的扣除省级统筹资金以外,补偿基金由补偿费和区级统筹管护费二部分组成,具体为:补偿费按照14元/亩予以兑付,支付给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作为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管护补偿;区级统筹管护费1.75元/亩,由区级林业部门统筹使用。

区级统筹管护费,由区级林业部门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购买劳务等开支,其中:森林防火支出专项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修建瞭望台、防火道路和购置防扑火器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专项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槭和除害处理; 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专项用于采集、分析、处理公益林资源数据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购置的设备及器材;以上涉及采购的,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七条 根据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中央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中的补偿费、监管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外,其余补偿性支出由区林业局直接拨付给各国有林场,用于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

(二) 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区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1.75元外,其余每亩14元补偿性支出由区财政局通过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兑付至相关成员。用于聘请护林员等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区级统筹公共管护费由区林业部门统一组织管护,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档案建设、管护管理培训等项目支出。

(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区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1.75元外,其余每亩12元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由村委会根据本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总人数、公益林总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护方案和补助资金兑现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并经乡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剩余每亩2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实行报账制,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监督村集体用于公益林的宣传、防火、防盗、防治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

第八条 公益林管护所需的区划、界定、检查、验收等其他管理经费,由区财政按中、省、市下达补偿基金总额的1.5%比例另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区林业局报送中央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情况;本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包括补植补造、林区道路维护等项目计划),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申请等。

第十条 由区林业局负责对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上报的中央补偿基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审核,核定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并批复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

第十一条 区林业局及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村集体应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设立“中央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中央补偿基金收支情况,确保中央补偿基会及时足额拔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拔付集体、个人的补偿费,所属村集体必须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农户)代表同意后,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审核上报。涉及个人的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补偿对象信息采集以种粮农民补贴信息为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第十三条 各国有林场补偿费、监管费使用和公益林管理情况,由区林业局监督; 集体、个人补偿费拨付、监管费使用和公益林管理情况由所属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及林业技术指导单位共同监督,统筹管护费实行林业部门报账制。

第十四条 区林业局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应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合同,与监管员签订监管合同。

区林业局要结合实际,根据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公益林监管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监管员选聘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便、胜任工作”的原则,具体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选聘和管理。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林业局负责对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区林业局可根据检查验收结果,调减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年度中央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应加强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区公益林基础数据库和补偿档案,定期向区林业局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林业局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相关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1%的中央补偿基金。

(一)中央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并弄虚作假的;

(三)逾期1个月不报送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八条 区林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偿基金等违反本细则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区林业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