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检察听证制度,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发展,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决定公开选任25名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任名额为25名。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选任资格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区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对检察工作有一定的接触或了解

2、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

3、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基层人员

4、具有五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

5、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6、从事相关领域或行业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其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职责与义务

(一)职责

1、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活动,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2、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为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二)义务

1、听证员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2、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3、听证员应当服从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统一调配和管理,在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四、管理和任职期限

(一)管理

1、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颁发聘用证书,对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2、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听证案件类型及拟听证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等,听证员库中没有相关专业成员适合参加听证的,可以邀请听证员库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

(二)任职期限

检察机关听证员任职期限为5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经检察机关核实后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及时补充。

五、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单位推荐和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

(二)初审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察,提出初步人选。

(三)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由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选任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任用公告。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六、报名联系方式

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接受报名,报名地点设在榆阳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报名时需填写《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成员公开选任申报表》(可到12309大厅领取或于文末自行下载),需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章;需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报名相关材料送达榆阳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单位地址: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高新区兴达路1号)

联 系 人:宣科

联系电话:0912—3882000


附件: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成员公开选任申报表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9日

附件1:推荐人员报名登记表.docx

附件2:自荐人员报名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