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政策的通知

根据《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政策的通知》(榆医保发〔2020〕169号)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榆林市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小幅提高。

一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元、2500元降低为1500元、2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0元降低为3500元。

提高住院支付比例。

1.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58%。

2.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5000元降低为3000元。

提高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

将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单价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和20000元以上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分别由60%、50%、40%提高至80%、70%、60%。

提高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单价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单价在400元-5000元(含5000元)、5000元以上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分别由60%、50%提高至80%、70%。

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耐药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

提高部分慢特病病种支付限额。将帕金森综合症年度支付限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年度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年度支付限额调整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将苯丙酮尿症(PKU)、四氢生物碟呤缺乏症(BH4D)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