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榆林市医保特殊药品购药报销将实现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从2024年1月1日起,榆林开展医保特殊药品门诊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参加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特殊药品使用适应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报销待遇。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特殊药品治疗的,需填写《陕西省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向省内就医地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与疾病有关的最基础的病历资料,办理特药资格认定审核备案。经鉴定核准备案后,参保患者可持特药申请认定备案表和责任医师处方在省内公布的所有特殊药品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直接结算报销购药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享受特殊药品报销待遇但未备案登记的,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否则无法正常享受特殊药品报销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特殊药品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由备案医疗机构延续用药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但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或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须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