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榆阳区古城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榆阳区古城改造(二期)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彻底消除东城墙西侧地质灾害隐患,进一步加快推进榆林古城公园规划建设,全面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榆阳区古城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涉及榆林市移动公司职工宿舍楼、区工贸局下属集体企业制鞋厂、钟楼山及孟良寨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界限图为准(详见附件1)。初步调查统计,共涉及63户,征收总占地面积11.1亩,总建筑面积3947.2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共30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

(三)搬迁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10日内搬迁。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持有土地、房产权属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有权属证件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签约期限内选定。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提前告知。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期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七、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榆阳区流水沟村流水时光安置小区(榆林市第二中学以西、河滨公园以东)。

(二)产权调换方式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具体调换比例见下表:

被征收房屋

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例

所在层

结构类型

一层

框架

1:1.10

砖混

1:1.07

砖拱/砖木

1:1.05

砖体彩钢

1:0.93

全彩钢

1:0.88

二层

框架

1:0.68

砖混

1:0.65

砖拱/砖木

1:0.63

砖体彩钢

1:0.51

三层

框架

1:0.51

砖混

1:0.48

砖拱/砖木

1:0.46

砖体彩钢

1:0.34

土窑洞进深10米(包括10米)以内的部分,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换;进深10米至16米(包括16米)以内的部分,按照1:0.58的比例进行调换;进深16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调换。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的,按上述比例下浮3%予以调换。

(三)住宅安置房屋价格

本项目住宅安置房屋价格不区分楼栋、楼层、户型,统一为7510元/平方米。

(四)产权调换户型和面积

安置房屋共计两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分别为93.65平方米和101.06平方米,最终以发证机关登记套内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原则上按照“就近靠上”的方式,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

1.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平方米(包括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包括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差额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调换。

2.被征收房屋不足以调换一套最小户型住宅安置房屋的,调换面积与最小户型差额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住宅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宅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

(五)选择安置房屋顺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交回房屋的时间顺序,发放《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

八、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面积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不足20000元/年的按照20000元/年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约之日起先予支付至2024年12月31日(不足整月期限,满15日的,按一月补偿;不满15日的,按半月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期限截止2025年6月30日。超过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自超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九、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方法依法评估确定。一层砖拱结构房屋按照7886元/平方米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结构房屋以7886元/平方米为基准价,按照以下比例予以补偿。

房屋所在层

结构类型

补偿价格比例

一层

框架

1:1.05

砖混

1:1.02

砖木

1:1.00

砖体彩钢

1:0.89

全彩钢

1:0.84

土窑洞(进深≦10米)

1:0.95

土窑洞(进深10—16米)

1:0.55

二层

框架

1:0.65

砖混

1:0.62

砖拱/砖木

1:0.60

砖体彩钢

1:0.49

三层

框架

1:0.49

砖混

1:0.46

砖拱/砖木

1:0.44

砖体彩钢

1:0.32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的,按上述比例下浮3%予以补偿。

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予以补偿。

(二)回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照安置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货币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2024年2月8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0至50平方米(包括5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奖励;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的,给予7.5万元奖励;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包括3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临时安置费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第三条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房的,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18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车位使用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住宅安置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编号顺序,免费配置停车位使用权。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奖励可用于购买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十二、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公租房住房保障。

十三、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并注销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涉及危房情形。被征收房屋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搬离。

(八)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十四、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五、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8日,共3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地址:榆阳区芹涧路58号

电话:0912-3648713

附件:

附件1榆阳区古城改造(二期)项目征收界限图.pdf

附件2附属物补偿标准.pdf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