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榆阳区榆阳河畔隐患治理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各被征收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榆阳河畔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榆阳河畔隐患治理项目,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房屋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东起金沙路、西至驼峰南路、南起榆阳河北沙畔、北至原市第四小学操场由西向东沿沙畔城市基础设施修建区和城市内涝隐患治理区,具体以征收界限图为准。共涉及132户,总占地面积46.84亩,总建筑面积21895.94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共15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榆阳区榆阳河畔隐患治理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pdf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