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承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榆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限额以 下建设项目发承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 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榆林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 知》(榆政办发〔20193 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釆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区属项目,具 体包括:

(一) 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方面的 基础性项目。

(二)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 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

(三) 科学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 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区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 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建筑物和 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类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同一工程项目相关并 一体招标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和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类 项目),由区住建局建筑业服务中心指导,釆取竞争性发包、 邀请性发包和备案等三种方式进行。发包人(建设单位)需提 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或县区级(含)以上政府会议纪要。

.(二)发改和科技部门的发包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出具的意见(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

(三) 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 审计部门的预算审计结论或财政部门的工程预算评 审报告。

(五) 备案项目需建设单位提供确定承包企业的会议记录 或会议纪要。

(六) 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发包

第三条竞争性发包

(一) 以下项目采取竞争性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

3、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 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 竞争性发包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 制发包公告和发包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性质、规模、资 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工期、地点、发包最高限价、发包方式 及程序、对承包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三) 发包人应当将发包公告和发包实施方案,统一报区 住建局建筑业服务中心登记,并在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有意愿的申请人按公告要求向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提出承包申请,并领取资 格评审文件或发包文件。

(四) 申请人从获取发包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提交承包申请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五) 工程项目发包评审小组由发包人和评审专家组成, 成员总数为5名(含)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从区住建局建筑 业服务中心已备案的评审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六) 工程项目发包评审小组按照发包文件规定,评审承 包申请文件,确定承包候选人。

(七) 确定承包候选人后,将承包候选结果在榆阳区人民 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无投诉或者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确定承包人并在2日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项目承包通知书。

第四条邀请性发包

(一)以下项目采取邀请性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 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

3、 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

(二)邀请性发包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 制工程项目发包邀请函、发包文件和发包实施方案,内容应包 括项目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工期、地点、发 包最高限价、程序及被邀请企业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三)发包人应将邀请函、发包文件及发包实施方案,统 一报区住建局建筑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审核后,发包人向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邀请,并发放发包文件。

(四)工程项目发包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从区住建局建筑业服务中心已备案的评审专家名单中随 机抽取3名(含)以上(单数)。

(五)工程项目发包评审小组按照发包文件规定,评审承 包申请文件,确定承包人,2日内无异议的,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工程项目承包通知书,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五条备案

以下项目采取备案制度: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 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 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六条自行组织实施项目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中、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八条区住建局建筑业服务中心建立项目发包人、承包 人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并负责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发承包活动中的应用。

(一)承包人应当将承包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信息报送区住建局建筑业服务中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并暂停其一至三年内在榆阳区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1、 分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先建设后发包或备案的;

2、 取得承包资格后擅自转包的;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承包申请人的;

4、 随意变更承包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5、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6、 串通虚报工程造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的;

7、 其它不良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投诉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原《榆阳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榆区政办发〔2019〕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