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工作如期完成,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榆林市榆阳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镇办事处)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长城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行业扶贫、干部驻村联户扶贫任务的部门(党组)和单位(党支部),有包村联户任务的企业(党组织),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内容为《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制定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目标任务。采取百分制计分法。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乡镇(镇办事处)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和长城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考核内容为:一是当年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脱贫攻坚任务书》下达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等任务完成情况,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达标情况,占40分。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党委抓扶贫、制定方案,“双到双挂”措施落实,对贫困村考核办法的制定,织乡村干部开展包扶,项目实施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占20分。三是专项扶贫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占10分。四是协调争取行业部门实施行业扶贫情况,占10分。五是协调组织干部驻村联户扶贫部门单位和工作队、第一书记、企业包扶情况,占10分。六是乡、村扶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二)有行业扶贫任务的部门(党组)和单位(党支部)考核内容为:一是《榆阳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和《行业扶贫任务书》下达任务完成情况,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占40分。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制定计划,“双到双挂”措施落实情况,参加扶贫联席会议,领导重视程度等,占30分。三是本部门安排贫困乡、村和贫困户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占20分。四是行业扶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三)有干部驻村联户扶贫任务的部门(党组)和单位(党支部)及驻村工作队考核内容为:一是包扶村当年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情况,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占30分。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制定规划、“双到双挂”措施落实情况,干部群众参与实施扶贫的积极性、扶贫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扶贫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占20分。三是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争取本单位或其他部门项目资金投入,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联户扶贫,以及履行干部驻村联户扶贫工作职责情况。占20分。四是包扶村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情况,资金项目投入、效益,各级各部门检查验收情况等,占20分。五是档案资料管理,包括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会议记录、项目资料等,“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四)有包村联户任务的企业(党组织)考核内容为:一是包扶村当年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情况,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占30分。二是组织措施,包括成立机构、制定规划,领导干部包扶贫困户、扶贫政策宣传落实情况,占20分。三是企业投入项目资金,开展技术培训服务、动员党员干部扶贫情况。占20分。四是包扶村实施帮扶项目情况,占20分。五是开展“记扶贫日志、讲扶贫故事和治庸治懒”活动开展情况,占10分。

(五)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企业负责人,驻村工作队队员、第一书记和区、乡有扶贫任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一是个人履职情况,包括政策宣传、帮助贫困村建好班子、制定规划、发展产业、解决困难、协调服务、矛盾调处,项目资金筹措与引进等,占70分。二是遵守纪律情况,包括思想态度、考勤、遵守扶贫工作和干部驻村有关规定情况,包扶贫困户、记扶贫日志情况,占15分。三是干部群众满意度,包括乡村干部群众评价,征询意见情况,占15分。

“第一书记”按照《榆阳区选派优秀干部到村担任第一书记管理考核细则(试行)》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占70分,民主测评、组织评价量化各占15分。

考评加分与减分:乡镇、部门、企业和个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给予乡镇、部门、企业和个人所在单位加2分;实施扶贫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给予乡镇、部门、企业和个人所在单位扣2分;当年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发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脱贫工作为0分。

第四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区扶贫办牵头组织实施,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由区考核办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区扶贫办、区人社局按照职能分工兑现考核结果。同时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全区重点工作督查体系。

第五条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奖优罚劣、调整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建议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二)设立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奖,实行单项考核,各类别排名前三位的在全区经济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各类别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优先推荐提拔使用;排名后三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大会表态发言,其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级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三)对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各类别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在其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中加4分、3分、2分。

(四)乡镇(办事处)、部门单位、企业派出工作队(含队长)及第一书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在年度考核时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派出单位同级干部优秀等次名额。优秀等次名额控制在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总数的15%以内。对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若后备干部则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派出单位。

(五)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单位,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商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区人社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