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政策

  (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发放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三)超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继续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超龄失业人员只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

  (四)取消60日申领期限。对超出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申请时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对历史失业人员,经办系统中没有注明失业原因的,失业人员需出具相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注销等原因无法查实并出具证明的,经办机构在核实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后,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人员本人写出书面承诺后予以办理。

 (五)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通过线上线下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请时,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并同步将掌握的参保信息一并传送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相互推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实行信息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和信息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领金人员是否停领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形。经办机构不得要求领金人员按月到经办场所现场签到,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历史失业人员除外);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申领期限等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