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键概念解读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是所有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起始时间。因相关文件于2015年1月后发布,且各地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改造信息系统等需要一定时间,故正式启动经办的时间会滞后于文件实施时间。对于文件实施至各地正式启动经办期间的缴费、待遇发放等问题,各地将制定相应的补缴、补发等办法和措施。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范围为:(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即参公单位);(3)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是,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属于所在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项目。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自2019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下调为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7、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制度等具体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单位申报本单位应参保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交的数据和证明材料,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进行保底限高的原则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即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加总之和为单位工资总额,亦即单位缴费基数。

8、新录用(招用)职工缴费工资。

属于本年度内单位新录用(招用)的参保工作人员应申报其起薪之月的缴费工资;跨年度延迟申报新参保人员,应申报其上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9、职业年金的概念。

职业年金是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0、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

参加职业年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一致,即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应建立职业年金。需要说明的是:(1)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领取养老金,不再建立职业年金;(2)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职业年金待遇。

11、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12、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也就是说,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同时,确定了职业年金缴费。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年金制度,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应按规定为其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费用。

13、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

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4%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1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由缴费形成的账户积累额变动情况。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15、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利率即为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际收益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每年公布一次。

16、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记录主要包括年度缴费情况(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年度记录情况(当年记账额、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信息。

在工作实践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定期向参保人员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外,还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参保缴费和个人账户权益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在收到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逐项核对权益记录单上的各项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在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或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并进行复核,确有问题的,应予以校正。

17、参保工作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继承。

《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都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