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6日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市(区)(省管县)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区(省管县)开展、惠民殡葬补贴、特困供养人员机构补助、民营养老机构补贴、社会管理及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有关要求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中各类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补助50%。市县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聘用人员薪酬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市县3∶3∶4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7∶3比例分担,市县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惠民殡葬补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丧葬费用进行补助,每人按10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参照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补助。

第三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分配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主要参考保障对象数量、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市县财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60%+该地绩效因素×40%)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分类分配资金,保证各项工作需要。

民政部门应于上级资金下达本级25日内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函报财政部门,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上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涉及项目的资金应纳入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立的项目库。项目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逐级上报。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从项目库中筛选。对中央下达资金,省民政厅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和考虑因素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会同省民政厅下达资金。

民政部门逾期未报送分配建议,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情况和因素下达。补助资金下达后,对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仍未将预算资金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或拨付项目单位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财政统筹。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中各类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确认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民政部门。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定,按规定程序第二年一次性下拨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收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个月内,连同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

(二)社会管理补助。按省民政部门和市县民政所属机构工作需求,由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厅在审核基础上建立项目库,按资金情况适当补助。

其他资金发放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联合建立健全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制度,按照办事程序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管理使用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工作进行评判,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补助对象(机构)的认定、资金兑付发放到具体对象(机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