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区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区委、区政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四)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区委区政府决定;

(二)属于区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区级支出责任;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主管部门等。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拟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也可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原则上区上不自行出台高于中省市标准和范围的民生政策。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条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财政部门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并按要求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设立条件,建立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扣减机制,促使部门准确编制预算,加快支出进度。对区级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未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预算,统筹安排。每年6月底,对还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督促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原则上无特殊事项,对逾期于当年9月底仍未下达的区级专项资金,扣减30%,逾期于当年11月底仍未下达的区级专项资金,不再下达,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机制。对部门单位当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率在80%-90%(含)的,下年项目预算数比上年压缩10%;预算执行率在70%-80%(含)的,压缩15%;预算执行率在60%-70%(含)的,压缩25%;预算执行率低于60%,压缩35%。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除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六章 专项资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清理和调整退出机制,实行“一年一清理”制度。每年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各部门应将各类专项资金设立依据、设立期限、专项资金保留原因、专项资金已设立期限,退出理由等事项书面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或撤销申请:

1.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国家重大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调整、政策对象调整等客观原因,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以及专项资金确立的特定任务已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以撤销或调整;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予撤销;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或几类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调整或整合。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的,自动终止退出。确需延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评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清理,报区政府同意后,退出专项资金管理,不再安排资金:

(一)政策发生变化,不需再投入的;

(二)没有项目支撑,资金无法投放,结余结转占其年度资金总量60%以上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在较差以下等次的;

(四)审计、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除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项目外,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一个专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