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违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区范围内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猎捕国家、省级重点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农药、麻醉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猎套、猎夹、电网、吊杆、网捕、电锚、火铳、粘网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猎捕证。

六、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及水生野生动物及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七、区林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禁止运输、携带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境。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电话:公安榆阳分局0912-3833315;区林业局0912-8106612)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