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区政办发〔2015〕7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安排、督导、考核、协调全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牵头查处重点、难点违法生育案件;申请并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加强对乡镇、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
(二)各乡镇、办事处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具体负责依法征收辖区内社会抚养费。
(三)区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四)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抚养费票据和资金管理。
(五)公安榆阳分局负责新生儿上户信息通报,并依法打击妨碍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违规行为。
(六)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监督、审计。
(七)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区计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建立村或社区征收台账。
二、征收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标准执行。
(二)区计生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出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三、管理使用
(一)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和私分。
(二)要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实行分级登记,统一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区计生部门要把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宣传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计划,认真落实。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宣传力度,通过标语、专栏、政策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群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政策知晓率。区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反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对有能力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发现一例、曝光一例,为社会抚养费征收营造舆论氛围。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区法院要对申请执行的案件及时受理,依法立案审查,并加大执行力度;对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拒不执行或规避执行的当事人,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公安榆阳分局及各公安派出所每10日要向计生部门或当地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送一次新生儿上户登记情况;上户时要严格把关,规范程序,不得将新生儿转上在非监护人名下。其他各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切实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应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征收,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区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内部核查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财务纪律。区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对各乡镇、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进行联合督查,定期通报。要加大考核力度,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列入全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征收单位和征收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检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检察院,省、市驻区各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