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榆阳区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榆阳区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24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5〕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1.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2.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本次资产清查信息报送由资产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信息。

3.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完善资产配置、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依据。

4.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修订完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1.清查基准日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2.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1.按财务隶属关系,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自查核实工作,并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

2.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区财政局将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规定,建立全区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系统,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3.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4.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监管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数据化管理。区财政局要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5.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规定,结合资产清查的实际情况,对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6.各预算单位要依据区财政局的批复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资产清查数据应与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衔接,对与上年度的差异情况进行实证性说明,使单位账务数据与部门决算数据相一致。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1.准备阶段(20165月上旬)

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清查核实范围、工作步骤和要求等内容。安装调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部署工作要求,讲解资产清查工作任务、清查核实办法以及清查报表内容填报依据,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录入及上报等内容。

2.单位自查(20165月下旬至6月20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自查清查,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辅助清查。自查完成后,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样式见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附件1))、《××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样式见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明细表)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汇总(20166月21-7月10日)

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清查材料,对所属单位资产账、物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无误后,将数据汇总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国资所。其中,纸质材料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4.区财政局抽查(2016年7月11日-720日)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区级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于需要报送上级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将申报文件、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5.汇总上报及工作总结(20167月21日-726日)

7月26日区财政局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汇总表送市财政局,报告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区财政局对区级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区级部门(单位)要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或完善具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五)操作系统

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安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单位)要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为下一步实现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二、开展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按照省财政厅“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与产权登记工作同步进行”的安排要求,资产清查核实结束后,区财政局将组织安排各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明晰产权关系,确认产权归属,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产权登记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3.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4.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登记范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暂不纳入此次登记范围。

(二)产权登记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成立日期。

2.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三)产权登记流程

1.事业单位上报产权登记申请。

2.同意进行产权登记后按照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里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连同相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合格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区财政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顺利开展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区政府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贺利贵任组长,区政府正县级领导田启庄任副组长,区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住建局、文体事业局、编办、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付选中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纪志忠、郭林生同志担任。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次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资产、财务、基建、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组织及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