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5〕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榆政发〔2015〕1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摸清我区农业和农村家底,有利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的转调创,实现“互联网+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对科学制定和完善“三农”政策,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农户多,范围广,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成立榆阳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和统计、财政、发改、宣传、公安、监察、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农机、农垦、国土、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成员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要于7月10日前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机构,切实加强普查队伍建设,注重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财政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需要。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资源,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广电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的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五)狠抓工作落实。第三次农业普查头绪多,任务重,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系统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农业普查列入2016年和2017年度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层层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