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阳好产品”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好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榆阳好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字〔2017〕25号)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区政发〔2018〕3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榆阳好产品”是指在榆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生产的产品在品牌、质量、市场占有率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顾客满意度、社会知名度较高,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设立“榆阳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榆阳好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成员由区中小企业局、商务局、财政局、工业经济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中小企业局,负责“榆阳好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榆阳好产品”的认定,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动态管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及资料

第五条企业申报“榆阳好产品”,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榆阳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二)在合法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获得企业,陕西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拥有企业,“四上”、“梯队”、“瞪羚”和“专精特新”企业优先申报;

(三)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拥有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企业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企业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度高,产品社会知名度高;

(六)产品在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在区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及市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抽检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七)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八)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个体户申报“榆阳好产品”,个体户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户必须在榆阳区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运行良好,在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个体户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度高,产品社会知名度高,产品具有传统工艺和突出地方特色的优先申报;

(三)产品符合生产许可、卫生、食品安全等法规标准;

(四)产品在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在区级以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及市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抽检中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五)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六)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七条申报“榆阳好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榆阳好产品”申报审核意见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法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有机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专利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或个体户概况、生产技术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供市、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纳税(完税)证明;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得申报“榆阳好产品”:

(一)企业管理落后、制度不健全的;

(二)企业或个体户及其法人信用度低、拖欠工资,在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在申请年度前,产品连续两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资不抵债、两年内连续亏损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质量、安全、环保投诉且形成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已经被榆林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榆林好产品”的产品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或个体户向评审办(区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评审办对企业或个体户提供的相关证照原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通过审核的企业或个体户产品由评审办报评审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榆阳好产品”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审定,报区政府授予“榆阳好产品”称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被认定的企业或个体户予以资金奖补;对认定产品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推销,帮助扩大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被认定产品优先推荐为“榆林好产品”备选产品。

第十一条“榆阳好产品”统一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产品展销中心、推荐会及企业或个体户必须经过区评审委的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榆阳好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榆阳好产品”生产企业或个体户变更企业或个体户名称、注册商标或实施股份制改造(改制)的,应自变更或改造(改制)之日起15日内报区评审办备案。获得“榆阳好产品”标识的企业或个体户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可向评审办申报,经评审会复核通过的企业或个体户可继续使用该标识。

第十三条获得“榆阳好产品”的企业或个体户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撤销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反映强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监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检验材料的;

(四)转让、滥用“榆阳好产品”标识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第十四条未获得“榆阳好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榆阳好产品”标识。被取消“榆阳好产品”称号的企业或个体户,从称号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