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入春以来,我区持续干旱少雨,大风高温,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清明将至,上坟祭祖、踏青、春游的人员骤增,加之近期气温回升较快,森林防火工作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野炊、取火、吸烟及焚烧荒草、秸秆、垃圾等杂物。

二、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祭祖时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大力倡导植树祭祖、献花祭祖等文明新风。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各园区、新区管委会(筹建办)及国有林场要修订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预防和扑救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加强林区墓地的管理,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和重点防火部位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员做好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四、全区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严禁学生野外用火和玩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火情的单位应迅速组织开展扑救,扑救时务必做到组织严密、指挥科学、扑救及时,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未成年人参加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零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榆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12—8106619,8106612

特此通告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