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办事处:

现将《榆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榆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推进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纳入全区新一轮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本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区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财政、林业、农业、国土、水务、扶贫、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并在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明确规格、编制,配备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区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退耕还林(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草)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草)总体规划的落实。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区退耕还林(草)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区发改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协调下达、年度计划的编制;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区国土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草)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退耕地块的确定以及土地用途变更和相关资料管理;区审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审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草)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全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乡(镇)及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应逐级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搞好协调,抓好实施,组织有关村、造林大户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按期完成区上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保证退耕还林(草)资金专款专用,按期拨付兑现到退耕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在退耕还林(草)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区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审计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应确定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并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和案件及时督办查处。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过程中,推行科学论证、群众(社会)参与、招标采购、质量监理、资金稽查等管理制度;对计划任务分配、检查验收结果、政策兑现等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加强对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克扣。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兑现退耕还林(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支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区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退耕还林(草)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稽查审计。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应遵循以下原则:

新一轮国家级退耕还林还草地类地块落实工作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退与不退、还林还是还草,以及林种、树种、草种的选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是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新一轮国家级退耕还林还草不再规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各乡镇要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重在增加植被盖度。尊重科学、尊重农民意愿、注重选择干鲜果、药用、油用等经济价值高的树种、草种。

三是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各乡镇要在国家和我区拟定的地类范围内,逐村逐户落实拟退耕还林还草地块。

四是坚持严控范围,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在25°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坡耕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理有序安排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和进度。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草)地、自行超前实施的退耕造林地以及国家各类营造林项目地块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第九条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分解落实任务,应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本着相对集中,优先安排群众意愿强烈、基层政府积极性高的地方,做到合理有序,稳步推进,严禁平均分配,确保退耕一片,见效一片。

第十条区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以行政村为单元,原则上一次设计到位,一年实施完成。编制作业设计时,应吸收群众和乡村干部参加,由群众自主选择林(草)种、树种。

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科学地确定树种和植被类型。大力发展乡土树种,鼓励采取林草间作、林药间作、等合理还林模式,营造混交林、复合林,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间种低杆农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退耕还林(草)以农户自愿为主,鼓励其他退耕还林主体积极参与。

退耕还林主体包括:符合退耕还林(草)条件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个人。

其他退耕还林主体(除农户外)条件要求:

1、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个人。

2、土地流转期限必须大于退耕还林(草)补助期限。

3、采取入股等方式合作经营的,土地流转费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收益分配等,合作各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在退耕还林(草)前,与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的退耕还林主体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合同,必须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退耕还林(草)合同一式四份,区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办)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退耕还林(草)主体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草)所需种苗,应根据当地实际,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或由退耕还林主体自行采购。种苗供应商应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用种苗必须有“一签两证”,严禁使用不合格苗木造林。实行集中供应的,退耕还林主体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主体指定种苗供应商。

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种苗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应组织人员实地进行检验、检疫,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给检验证、检疫证。未取得“一签两证”的苗木,不准出圃和用于造林。

第十四条乡(镇、办)人民政府应组织退耕还林主体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施工可以采取退耕还林主体自行造林、入股合作造林、委托他人造林,或专业承包造林等方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造林地块、树种、林种等,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报批变更,待批准后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退耕还林(草)管护制度,颁布护林公约,建立管护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加强退耕还林(草)的后续管理,做到管护措施、管护人员、管护经费、管护责任四落实。

退耕还林(草)地禁止复耕,禁止套种影响林木生长的高杆作物以及其他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

退耕还林主体应自觉履行退耕还林管护抚育义务和责任,确保退耕还林(草)成果。

第四章 退耕还林(草)政策补助资金的兑现程序

第十六条退耕地还林国家补助资金每亩1500元,其中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第一年每亩50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第五年每亩400元),种苗造林费每亩300元。

现金补助主要用于向退耕还林主体,分第1、3、5年度兑付;

种苗造林费主要用于苗木采购、整地、栽植等费用。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必须按照乡村自查、区级检查、张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兑现、报帐结算、数据录入、档案管理等程序严格执行。

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部署兑现工作,共同下发兑现文件

召开“两会”,区级检查验收组与乡(镇)人民政府座谈,布置本乡镇兑现工作,开好“两会”。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尊重农民意愿,召开村委会和股民大会讨论政策兑现主体,可以到户兑现、也可以兑现到承包大户、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承包企业。由区级检查验收组、乡政府和乡财政所共同召开政策兑现培训会;由乡级检查验收组主持召开村组群众会。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组织驻村干部、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对本乡镇兑现的退耕还林地块逐块逐户检查验收,确认小班面积和小班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以及到户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查看成活保存情况、抚育管护情况并逐地块上图、逐户填表。

兑现信息以财政局农资综合补贴农户信息为准,各乡镇、财政所和村、组依据区级检查验收组所区划兑现的小班,按农资综合补贴农户实际退耕面积填写,兑现过程中要保持各小班面积不变,各村组兑现面积不变,各个年度轮次兑现面积不变。最终由村上提供到户花名册与乡镇财政所、区级检查验收组的验收表册和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一卡通花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张榜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验收组确认的面积,组织财政所、驻村干部监督村、组将兑现结果在群众居住集中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公示不得少于3天,群众无异议后造册并填写登记卡和兑现证,逐级审核,由村委会主任、驻村干部、乡镇财政所长、带片领导、林业技术干部、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林业局。

第二十条上报审核,区林业局经审核无误后,各乡镇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相关表册复印一式五份,报送区林业局、技术指导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乡财政所、农村商业银行各一份,以备存档。同时,区林业局联合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兑现文件。

第二十一条政策兑现,财政局、区林业局联合下发的资金兑现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现金和管护费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项目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收到资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兑现文件及林业部门出具的当年合格面积明细表,开好退耕还林资金兑现“支付凭证”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凭财政所开据的“支付凭证”和财政局、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兑现退耕还林资金文件及相关表册在10个工作日内从乡镇财政所项目资金专户转支给退耕户,逐户在存款折摘要栏填写“退耕还林补助款”字样,并在活期存款折和“兑现明细表”加盖“惠农陕字一卡通”条形章。退耕户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卡)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的农村商业银行支取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报帐结算,兑现结束后,农村商业银行要将“兑现明细表”送乡镇财政所记账存档。

第二十三条数据录入,乡镇财政所会同技术指导单位共同适时将政策兑现数据录入《陕西省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和林业局退耕还林软件系统。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是改善我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助推我区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意义。

第二十五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区发改局负责各单位协调,计划下达等;区财政局负责资金计划下达,资金兑付,督促检查;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任务下达,苗木供应,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每亩补助300元,用于第一年前期预整地和第二、第三年管理管护费用(依照新一轮国家退耕还林区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为调动乡镇和技术人员积极性,给与所在乡镇政府、镇办事处负责人、村负责人员每亩奖励30元,分三年兑付,给予技术承包单位的技术人员奖励补助每亩10元,当年兑付。

第二十七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任务重,程序繁杂,各乡镇在地类调查摸底、退耕还林实施以及政策兑现的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经现场调查核实、农户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退耕还林工程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种苗采购供应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偷牧、夜牧、散牧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监督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退耕还林主体擅自复耕或者在退耕还林(草)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以及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造林不合格且不补植、连续三年补植不合格的,及因管理不善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主体,应取消其退耕还林(草)资格,终止政策补助,追回已兑现的补助资金,重新落实造林地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